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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判例|遗嘱必须写明为“遗嘱”?|来源:襄阳晚报20150518
遗嘱必须写明为“遗嘱”?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18日 
来源:襄阳晚报
通讯员 刘静文 金颖 记者 肖梦阳
原文链接: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5-05/18/content_106676755.htm

  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份“证明”。孙女说,这是一份遗嘱,但遭到了伯伯和姑姑的反对。这份“留言”到底是不是遗嘱?昨日,记者从襄城法院获悉,两级法院均认为,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案情简介】

  彭大爷夫妻共育有三个子女,老两口长期以来随小儿子一起生活。2000年,彭大爷参加单位房改换购住房,小儿子夫妇出了1.5万元。之后,老两口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标题为“证明”,内容是小儿媳交了1.5万元买房款,今后房子给孙女小彭,落款处彭大爷夫妇二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2011年底,彭大爷夫妇相继去世后,小彭打算按照爷爷奶奶的“遗嘱”过户房产,却受到了伯伯和姑姑的阻挠。他们认为,老两口书写的“证明”不能视为遗嘱,所以遗留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小彭向襄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2013年底,襄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为彭大爷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二人在生前已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了安排,表示在其身后将该房产赠与孙女小彭,因小彭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故该遗嘱实为遗赠。小彭在知道受遗赠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取得受赠的遗产。

  小彭的伯伯当庭所举证据均围绕其夫妻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及对二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等,而此事实并不构成对遗嘱遗赠效力的否定,因为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彭的伯伯作为成年人具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形。

  法院遂判决彭大爷夫妇所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该份遗嘱所遗赠的房屋归小彭所有。

  小彭的伯伯和姑姑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上月,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昨日,此案主审法官金颖表示,彭大爷夫妇所写的文字材料中虽没有“遗嘱”、“遗赠”、“遗嘱人”的表述,但确为二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归属作出的安排。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及习俗,“今后”可以理解为身后即当事人去世后的意思。彭大爷夫妇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小彭,意思表达清楚,应当认定系老两口的遗赠,虽然形式上存有瑕疵,但不影响意思表述和遗赠效力的认定。

  金颖建议,老人在书写有关财产分配的遗嘱时要正规,否则容易造成身后儿女纷争。一般正规的遗嘱,标题为“遗嘱”二字,要说明自己的身份,清点所有财产,说清楚如何分配,落款处注明遗嘱人、日期并签字摁手印。为保险起见,最好去公证处立遗嘱,并且有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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