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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刚法官履新满月首篇审判研究论文发布,关注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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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丨Tracy

作为此轮司法改革中,上海首位从优秀律师中遴选出来的法官,商建刚的履职备受业内外关注。很多人都很好奇,这位新晋法官,在上任的第一个月里都审了些什么案子?



昨天(9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商建刚在微信公号“审判研究”上发表了《法官札记81:关于一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认定》,这是他到法院履职后,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而引发的思考,这也是他以法官身份发布的首篇论文。案件是因一方提供鉴定意见的证据认定而引起的上诉案,在审理过程中,商建刚向资深法官虚心请教,也与合议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那么,商法官关注的鉴定问题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法律问题?律新社获得了商建刚法官的授权发布后,采访了相关专家,听听大家的看法。

什么是鉴定?鉴定,是诉讼中常用的一种证据方式,许多纠纷都需要借助鉴定手段来解决争端。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往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鉴定意见因所证明的内容往往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另一方面,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导致其证明力往往高于其他证据种类。也正因如此,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那么,一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应该如何审查、判断和采纳鉴定结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有案例显示,单方委托作出鉴定,他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认定依据。

而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律师则认为,鉴定意见仅仅只能作为一项证据,其结论并不代表终局性结论,实践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结论进行质证与辩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等,也应当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对该部分事实,应当在举证鉴定意见时一并举证。

王思维提出,在实践中,尚有大部分并非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被当做鉴定意见来使用,例如,在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事侦查技术研究机构出具的意见,往往被当做鉴定意见使用;在个别需要对物价进行认定的案件中,物价局物价认定中心的意见,也往往被直接当做鉴定意见使用。此类实践习惯显然是没有注意到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要求,在实践中应当杜绝。

那么,履新满月的商建刚法官是如何理解这个争议问题的呢?

他认为——


首先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
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往往以该鉴定机构不是法院委托等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拒绝对该证据的质证。这个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8类证据之一。无论是案件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只要是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至于对于该证据是否采纳,则需要经过质证才能判断。

其次
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
鉴定意见需进行形式审查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需要具备鉴定资格,还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这些是形式审查的内容。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提交鉴定意见时,同时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据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

第三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强调鉴定人出庭

如果鉴定意见经过形式审查没有瑕疵,对方如果仍然拒绝对鉴定意见质证,一味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提交了书面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这些要求难以被法庭采纳。当事人会错过对鉴定意见内容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进行,当事人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质证。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异议”,法庭会强调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接受双方的质询。质询过程中,法庭会形成对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心证。当然,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如果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无法被采纳,会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实质真实发表意见,法庭也会引导双方逐一发表意见。诸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依据是否客观、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手段是否合理、鉴定过程是否客观、形成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在质证过程中形成心证。这个过程中,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若是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通过上述质证过程,如果法庭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则采纳该份证据。





附:商建刚法官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认定的全文


关于一方委托的“鉴定意见”
的证据认定
文丨商建刚

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现有判决书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各种方式。


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鉴定为例:


实例1“人保财险宝山支公司提出卢某某车辆维修费过高,要求进行重新评估,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对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其所作出的评估意见书客观真实,且卢某某也实际支出了与评估价格一致的维修费用,故法院认为卢某某的车辆修理费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实例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损失范围。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对各自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卢某某的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系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卢某某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相应的车辆维修发票。上诉人虽对上述物损评估事项及维修费用提出异议,但其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充分,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观点难以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卢某某对其欲证明事实的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可予支持。”


实例3:“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出嘉定评估中心评估的直接物损为34,416元过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二审中提出了同样的理由,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实例4“二审审理期间,本院未见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


实例5“品福公司提供了由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上海鸿安锦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配件、材料清单》、增值税发票,证明事故导致投保车辆受损金额为78,660元。而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定损单载明定损金额55,000元,但该定损单为其自行制作,且未有被保险人、承修单位及第三方的签章确认。故品福公司提供的证据较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更具证明力,投保车辆的损失应参照《物损评估意见书》确定的金额以实际修理的费用为准,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以其定损金额进行理赔,本院不予支持。”


仅从上述五份判决书实例来看,无法全面洞察审判法官的心证过程。但从文字表面分析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有些是会给一方当事人产生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联想”。例如,“你方证据不占优”,“你方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当事人看到这些表述,会把未能胜诉的结果归因于己方不努力,或者是不足够努力。这会促使他们更加勤奋地寻找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理由。


笔者刚刚审结的一个案件,就属于关于一方提供鉴定意见而引起的上诉,在案件审理中,经过了与合议庭的充分讨论,并向资深法官请教。结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定和证据规则的要求,下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和归纳。


1 .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往往以该鉴定机构不是法院委托等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拒绝对该证据的质证。这个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8类证据之一。无论是案件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只要是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至于对于该证据是否采纳,则需要经过质证才能判断。


2 . 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鉴定意见需进行形式审查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需要具备鉴定资格,还需要签名或者盖章。这些是形式审查的内容。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提交鉴定意见时,同时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据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


3 .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强调鉴定人出庭


如果鉴定意见经过形式审查没有瑕疵,对方如果仍然拒绝对鉴定意见质证,一味要求重新鉴定,甚至提交了书面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这些要求难以被法庭采纳。当事人会错过对鉴定意见内容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进行,当事人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质证。


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异议”,法庭会强调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接受双方的质询。质询过程中,法庭会形成对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心证。当然,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如果法庭认定该鉴定意见无法被采纳,会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律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对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实质真实发表意见,法庭也会引导双方逐一发表意见。诸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依据是否客观、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手段是否合理、鉴定过程是否客观、形成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在质证过程中形成心证。这个过程中,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若是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通过上述质证过程,如果法庭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则采纳该份证据。


最后,笔者试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将审理过程作一个形象的具体表现。




点击“阅读原文”获读“审判研究”原文


律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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