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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你名就是你的?NO!


房子登记你名就是你的?NO!

作者 叶娜

《物权法》出台后,大家越来越有产权意识,尤其是房子,写谁的、不写谁的名字,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等等,房产证的任何一处信息都是大事。一般来说,房产证和房产登记簿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是,有规则就有例外,也就是说,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例外”?
产权人起诉舅舅 称已还清借款要求腾房
卢女士与刘先生系甥舅关系。2006年,卢女士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适用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由刘先生向开发商交纳了45万元的购房款。2008年,由刘先生办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入住时,诉争房屋系毛坯房,由刘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卢女士名下。如今,卢女士突然以自己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由起诉刘先生,要求其交还房屋。
庭审中,卢女士坚称当年是因为自己没有经济实力,只好借舅舅的钱来买房。房产证是自己亲自签字领取。因为是借款,所以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刘先生作为抵押。当年也约定了等房款还清后舅舅就交还房屋,但如今舅舅不同意接受还款,故卢女士起诉要求舅舅腾房。
舅舅称系借名买房 不存在借款关系
刘先生则描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10年前,刘先生为解决其一家三口与老母亲住房困难,决定购买大一点房屋用于居住。刘先生通过朋友给卢女士找到两个房号,一个房号是以卢女士配偶名义购买,另一个房号卢女士决定放弃。但考虑到放弃可惜,卢女士和其父母自愿将房号让给刘先生用于购买诉争房屋,并约定五年后由卢女士无条件过户给刘先生。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选房、交款、装修、居住等均是刘先生亲自办理,卢女士只提供身份证。而且卢女士从未提过借钱的事,也没有出具借据等借款行为,所谓的还钱退房卢女士从未跟自己交涉过。
一审中卢女士的母亲刘女士出庭作证,证明弟弟刘先生所住的涉诉房屋当年确是借女儿的名购买,自己参与了买房的过程,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法院:借款证据不足 一审驳回二审维持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包括当庭的证人证言,确认了卢女士与刘先生之间存在的是借名买房的约定。另外,卢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刘先生存在借款关系,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卢女士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卢女士与刘先生之间并没有书面约定,但诉争房屋系由刘先生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刘先生占有使用并进行装修,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票据及产权证书均由刘先生持有,结合刘女士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卢女士与刘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卢女士主张其与刘先生系借款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卢先生、罗先生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推翻借名买房的事实,所以对卢女士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卢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到底是卢女士借款买房还是刘先生借名买房,决定答案的是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案一审时,卢女士虽是登记的产权人,但没有提供证据,只在二审时提供了自己的丈夫、公公的证言,但刘先生不仅提供了房产证,而且一直居住至今,卢女士的婆婆也证明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刘先生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其证据更有优势,法院判驳回卢女士的诉请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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