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证视点|卞红志:继承协议公证研究


“家事法苑”公号今日分享


目 录

1.樊丽君 邓画文:论继承契约(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04期)

2.王旭光 王明华:论继承契约的效力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9期)

3.卞红志:继承协议公证研究(来源:南京司法行政网)

4.施阳 赵文兵 :激活《继承法》第13条第5款 ——遗产分割协议在继承权公证中的应用分析(来源:安庆市宜城公证处网站)

5.“放弃继承协议”签订后能不能反悔?(来源:温州日报20140211)



继承协议公证研究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10-30
来源:南京司法行政网
作者:卞红志
作者单位:南京公证处
原文链接:http://sfks.njsfj.gov.cn/www/njsfj/2009/gzgl-mb_a3913103024154.htm

摘 要:传统继承公证模式,从公证程序到公证证明对象及继承公证文书格式都有局限性和简单化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继承公证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继承公证的难度在逐步增大。现有传统继承公证模式应当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家庭的需求。笔者提出以继承协议公证代替传统继承公证,以适应上述社会发展要求和当事人需求。本文分析了传统继承公证模式的弊端,论证了继承协议及其公证的法理依据、可行性,探讨继承协议涉及的税收、继承协议公证程序等实务问题。


关键词:继承 继承协议公证

  继承公证是我国公证传统业务,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在中国大陆没有专门遗产法院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通过遗产继承公证这个手段,实际上承担了类似遗产法院的职能,只不过公证机构办理的继承公证限于非诉讼、无纠纷、继承人协商一致的继承事务。这几十年以来,继承公证的遗产标的从原先的房产为主,逐步扩大到存款、车辆等动产以及公司股权等复杂标的,其种类及标的额也不断增加。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人们对继承公证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继承公证的难度在逐步增大。现有传统继承公证模式应当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家庭的需求。

一、传统继承公证模式存在的问题

  传统继承公证模式,从公证程序到公证证明对象及继承公证文书格式有其局限性和简单化特征。一般来讲,继承公证程序是这样的:当事人咨询、准备证明材料、所有继承人当场表态是否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公证机构正式受理,公证机构调查核实证明材料,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证明对象主要为继承人资格、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总之核心对象为最终继承人资格。继承公证文书格式和内容类似一份判决书,只不过它是单方诉求的产物,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后确认了申请人的诉求。公证程序的重点在于审查申请人资格及其意思表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审查为主,缺乏法律服务功能;证明对象以继承人资格为重点,不以继承人的行为为重点;公证文书类似一份判决书,而不是公证应有的以证明法律事实为内容的证明文书。

  传统继承公证模式是一种裁判性思维的产物,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色彩,公证员担任了法官或行政官员的角色。这种模式偏离了公证的根本职能:证明法律服务。在此模式下,逐步显示出该模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弊端。以下举例说明其弊端。


  一夫妻相继去世,遗留一处房产;该夫妻有子女四人,一儿三女;儿子甲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住在该房中,有意继承房产,二个女儿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房产,但另一女儿丁不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房产但也无意直接继承房产,希望甲给予其部分现金补偿。四人来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按目前的模式,一般是先由四个子女在家中协商补偿事宜,自行签订一份家庭协议,甲承诺给予丁以现金补偿。但在公证机构正式申请公证时候,三个女儿都是明确表态无条件放弃继承房产,由儿子甲一人继承。


  这种模式下的继承行为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及法律风险。一是放弃继承人丁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不真实,丁实际上不是无条件放弃继承父母房产,而是想继承,只是不一定需要继承作为物的房产,而是希望以现金方式分割父母遗产;二是上述家庭协议内容和公证文书内容有法律冲突,如发生纠纷,两者法律效力难以判定;三是履行家庭协议有风险:如儿子甲不是在公证当日向丁支付补偿现金,可能会发生违约情况,如甲在取得继承公证书及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以后拒绝补偿丁,又以丁在公证处自愿放弃了继承为抗辩理由,则丁维权较难。四是这种继承公证文书缺乏公信力。公证文书证明的当事人行为与事实不符,其公信力有所下降。这种变通的公证模式是长期大量存在的,没有发挥公证应有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继承公证只是一个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而已。五是存在当事人互不信任的情况,导致遗产不能及时处理。公证实务中,继承人和放弃人(有条件的)经常出现互不信任,为先公证还是先支付补偿金发生纠纷,遗产处理久拖不决,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和民事流转,而传统继承模式对此无能为力。继承与放弃公证“非此即彼”,要么只允许继承人无条件放弃继承,要么允许共同继承,不可能允许附条件的放弃,在目前的模式下只能如此。


  上述案例说明实质上存在一种非真实放弃继承分割遗产方式,这种方式是长期大量存在的。在公证实务中,这种分割遗产方式导致的继承纠纷越来越多。有观点认为,如不同意无条件放弃继承,可以采取共同继承方式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当事人的其它合理需求。因为共同继承后,共有人转让房产份额必须纳税,给当事人增加了经济负担,转让程序也比较繁琐。另外,最终实际的继承人也存在风险,共有人可能会拒绝转让或向其漫天要价。因此,无论是非真实放弃继承或共同继承后转让方式分割遗产,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同时不符合效率原则。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继承公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也不符合法律成本要求和效率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加以改革。

二、继承协议概述

  笔者认为,传统继承公证模式以简单的证明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有局限性和简单化弊端。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的多样化的需求。遗产处理与其是一个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过程,不如说是一个民事协议行为或者准确的说是一个继承协议行为。


  笔者认为,所谓继承协议是指遗产继承人之间相互达成的,以各种合法方式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协议。继承协议的主体是有合法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协议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协议内容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和义务及以合法方式分割遗产。


  目前存在继承协议的雏形,一是共同继承后的析产协议,内容局限于于共有人之间分割共同财产;二是当事人自行签订的家庭协议。这两种协议内容较为简单或存在不规范情况,其作用有限。笔者所称的继承协议是一种遗产处理的重要方式,它经过公证后可以代替原有的继承公证文书。该协议的内容应当比较完善,其内容可以包括被继承人及其遗产详细状况,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具体情况,遗产分割内容:何人继承,何人放弃,何人获得补偿,以及遗产中不动产、股权、车辆等登记过户问题等等,也可以规定违约责任。协议中的补偿条款实际上是现金分割遗产方式的体现或者应继份转让约定,把继承权利转化为债权。


  笔者试拟一继承协议参考格式如下:


   继 承 协 议


  协议人:


  继承人甲:自然情况


  继承人乙:自然情况


  继承人丙:自然情况


  继承人丁:自然情况


   甲乙丙丁为被继承人ⅹⅹⅹ的子女,现经协商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等规定,对被继承人ⅹⅹⅹ遗留的下列遗产进行分割,并作相关约定:


  一、被继承人ⅹⅹⅹ(自然情况),遗留的所有遗产如下:


  二、甲乙丙丁确认被继承人ⅹⅹⅹ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三、上述遗产分配如下:


  房产(具体状况)一处由甲继承;车辆(具体状况)由乙继承;甲向丙支付补偿金人民币ⅹⅹ元,支付时间为办理本协议公证后ⅹⅹ日内;甲向丁支付补偿金人民币ⅹⅹ元,支付时间为办理本协议公证后ⅹⅹ日内;其他复杂遗产的处理。


  四、甲乙丙丁应当配合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述遗产的继承过户登记手续。


  五、提存或抵押条款(补偿金可以约定提存公证机构,待继承登记过户后支付;或办理房产车辆抵押,担保支付补偿金)。


  六、违约条款。


  七、本协议一式七份。


  八、本协议经ⅹⅹ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协议人:


  年 月 日.


  

三、继承协议的法理依据及其公证的可行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协议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继承协议作为民事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对继承权加以约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继承协议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应当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上述规定等为继承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继承协议也是西方主要国家等民法典规定的常见遗产处理方式。《法国民法典》第815条规定,“给予请求分割遗产的人以其应得的继承份;如给予的这部分财产能够很方便地与共有财产分开,则可将此财产实物给予该请求人:或者如实物分配不方便,或者如请求人表示愿意取得现金,则以现金支付;”[1] 《德国民法典》第2033条规定,“各共同继承人可以处分其在遗产中的应有部分。共同继承人之一据以处分其应有部分的合同,必须做成公证证书。”[2]另外《意大利民法典》第728条、《日本民法》第907条、《菲律宾民法典》第1029条、第1086条、第108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民法典,有的规定可以协议以现金方式分割遗产,有的规定应继份可以在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外转让,分割遗产方式灵活多样。


  既然继承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继承协议公证当然是合法有效公证。实际上传统继承公证模式只是一种惯例,其程序、内容、公证文书格式都是依惯例形成的或依据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文件规定执行的,采取该方式并无法律法规强制性的依据。因此将传统继承公证模式改革,以继承协议公证模式代替之没有法律障碍。但涉及不动产、股权、车辆等需办理登记过户遗产的继承协议公证,需要在登记部门使用,可能还涉及税收问题,这些细节需要考虑。作为登记凭证,因为公证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各财产登记部门接受之没有法律障碍。但关于现金补偿的性质,是否应当视为财产转让行为或者应当征税,值得研究,笔者在下章专门分析。

四、继承协议分割遗产的税收问题

  继承协议中可能涉及的税收环节在于继承人对另一继承人的现金补偿,这种补偿属于共有人分割还是应继份转让?或者属于单纯的财产转让?如属于共有财产分割,当然不需要纳税;属于应继份转让,笔者认为应继份是继承权利,其转让不属于一般性财产转让,不应当征税,目前我国税法也无此税种。如果认定现金补偿是一般性财产转让,那么征税似乎有点道理。但笔者认为以下理由可以支持不需征税。


  第一,继承协议是分割遗产协议,它签订于遗产分割阶段,而不是分割后获得所有权以后的转让;第二,获得现金补偿的继承人得到的价值是遗产的价值,没有财产的增殖,如以所得税名义征税无依据;第三,现金补偿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遗产分割方式,不适用合同法,不属于一般性财产流转,以流转税征税无依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应当缴纳契税,现金补偿行为显然不是房屋转让行为,不适用契税条款。继承协议签订时间正是遗产分割的同时,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尚未进行继承过户登记,现金补偿行为不应该属于房屋转让行为,认定为房屋转让行为与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不符。


   如果说非要对遗产分割行为征税,那么只能征收遗产税,但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待日后开征,直接获得遗产的人或的到现金补偿的人应当依据遗产税条例纳税。

五、继承协议公证的程序设计

  继承协议公证虽然是一种新型的公证,但其脱胎于传统继承公证,且继承协议公证同样应当具有公信力,应当依据现行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其证明对象从确认继承人资格到转移到继承人行为,但是为了保证继承协议公证的公信力,公证机构仍然需要审查继承人资格、被继承人及其遗产状况、继承人意思表示,因为这些是继承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和基础。但继承协议公证程序也应当和传统继承公证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继承协议公证程序设计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举证的证明材料依普通继承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和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等,这些证明材料可以确认继承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及协议标的。


  (二)协议主体为所有继承人。无论是继承人还是放弃继承人或者得现金补偿人都应当参加协议签署,因为继承协议是一种遗产处理的方式而不单纯是补偿协议。


  (三)协议内容应当完善。对原继承公证文书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都要具备,分割的遗产不仅仅限于不动产等,一般应当对被继承人所有遗产作分割约定。


  (四)继承协议公证文书证明对象应以证明各继承人行为为主,不宜直接确认继承人资格。


   (五)引入提存公证或抵押方式。公证机构可以同时为当事人办理补偿金的提存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履行继承协议;也可以建议当事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用抵押担保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继承协议具有法律依据,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继承协议公证模式是替代传统继承公证模式的新型公证及处理遗产的方式,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这种模式在我国尚无遗产法院情况下及公证机构事实上承担了部分遗产法院职能的现状下尤为可贵,继承协议公证模式应当大力推广。

  

参考资料:

罗结诊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陈国柱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蒋军洲译,《菲律宾民法典》,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53181612)---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微信号:18612522122)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上的,但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较为明显的营销宣传文字及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微信公号名片、个人微信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严禁将相关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上再推荐网页链接的变相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功利性商业推广做法(“家事法苑”公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如果分享可参考),请群友自律!
  9、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确需经常性转发使用,则宜注明转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10、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500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100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①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并进入【钱包】。
②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添加银行卡】。
③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④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5年10月31日


“家事法苑”(famal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对一例个人独资企业继承公证的点评|陆岗松|公证视点|公证文选
司法部为何下文废止《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赵莉|学者视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于公证之我见
律师视点 | 桂芳芳杨大地: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怎么破?
重磅!盘点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之立法变化
海外亲戚房产中国频遇继承难?涉外继承需求剧增,跨国家事法律服务"问计"公证! | 律新社观察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