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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另一面:医师的警告义务

如何在感染者的隐私与公共卫生之间做平衡,是一线医生经常面临的“两难”,这往往仰赖伦理上的思辨及法律政策的指引。


文 | 李国炜

来源 | 李国炜的法律博客



2014年3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叶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报告显示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生单独通知了女方。当男方向医生追问时,医生竟然答复“一切正常”。婚后男方感染了艾滋,目前已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过去,在舆论和医学培训方面,强调较多的是反对歧视艾滋病和保护艾滋病人的正当权利(包括隐私权)。但当艾滋病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发生碰撞时,该怎么处理呢?


的确,医务人员对接触到的病历隐私和病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原则上在未得到感染者同意前,这些信息不能揭露予第三人。但是,“接触追踪”(又称“性伴通知”)是控制性传播疾病的重要策略,它是指向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现有和过去性伴侣、注射器共有人员告知有关情况,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在艾滋病防治领域,接触者追踪是尽早发现潜在感染者以提供治疗、阻断艾滋病毒传染的重要工作,事关第三人的健康利益乃至公共利益。


如何在感染者的隐私与公共卫生之间做平衡,是一线医生经常面临的“两难”,这往往仰赖伦理上的思辨及法律政策的指引。


其实,各国医生都会遭遇这个问题。比如,美国就发生过著名的Tarasoff诉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一个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在心理治疗时向医师透露:自己计划杀死一名女孩。医师虽请求警方协助拘留病人,但警方认为病人看起来行为合理、心智健全,加上他保证不接近女孩,很快将他释放。不久女孩果然被病人杀死。


女孩父母认为医师知道女孩有生命危险,却怠于警告她及父母有危险,病人可能对其不利,应负民事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心理医师则主张,守密是医师的义务,尤其在心理治疗上,保密是维系医病信任关系、达成治疗目的之核心。


最终法院认为:“公共危险的开始,便是个人隐私及其保护的结束”,“当病人透露给医师的信息可能关系着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时,这时医师反而有提供信息给第三人的义务”。


医师的“警告义务”,亦可以从伦理中寻求辩护,有两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可作为指引。第一是“伤害原则”,即所有道德主体都有道德上尊重他人的义务,以避免、预防、排除因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导致无辜的他人遭受可预期且可预防的不当伤害。第二个是“弱势原则”,具有能力的道德主体,对处于弱势地位者,例如特别容易受伤害又欠缺保护自己能力者,负有较强烈的义务通过行为或不行为,使弱势的一方免于伤害或风险。


如果医师有充分理由相信病人不会采取行动保护她的未婚夫,也不会告诉未婚夫感染的事,且医师无法说服病人告知未婚夫,此时感染者拒绝披露,那么病人的未婚夫会强烈仰赖医师的选择与行动来避免危险。此时,从道德伦理上讲,医师有义务尽合理努力来告知病人的未婚夫感染风险。


所以,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另一面是医生的“性伴通知”义务。


庆幸的是,地方立法已经先行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如果不告知,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有经有权,有法有化”,即便是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在全社会逐渐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和恐惧后,也不应走入另一个极端,“公共危险的开始,便是个人隐私及其保护的结束”。


其实,现代化的社会存在不少的伦理冲突,作为医生不能机械地执行“保护病患隐私”的教条;这也说明中国的职业伦理教育(特别是针对医生、律师、教师等特殊职业者)需要接地气、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做空头文章,否则就会闹出悲剧。(本文刊发于2016年1月15日《东方早报》。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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