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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发了聘用书,为何劳动仲裁还是败诉了?


理法师:


公司给员工发了聘用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仲裁,却败诉了,公司需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


孟某与某图文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聘用书上无劳动者签字,虽列明工作岗位、时间、地点和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不能认定其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性质。


基本案情


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入职某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孟某与图文公司因提成工资及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孟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孟某不服该裁决,就上述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图文公司主张孟某入职时公司已向其颁发了《聘用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无孟某签字),明确记载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


图文公司认为该《聘用书》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且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其中的相关条款。故不能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向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图文公司未与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其主张公司制作的《聘用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意见,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图文公司关于《聘用书》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文来源:北京三中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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