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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浅析

2015)杭滨民初字第293

本文引用案件涉及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大致情形如下:

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1994xx日登记结婚,1995xx日生育一子,1999xx日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双方出资收购同村村民的农居。后双方于200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拆迁后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拆迁款归原告所有,今后安置时原告享受其自己的安置面积。2014年,房屋被拆迁,被告获拆迁款,奖励等款项。原告因此主张其权利,但被告未予理睬。后原告将张xx、赵xx(系本案张xx母亲)以及其与张xx所生一子诉诸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列明:

1.涉案拆迁房屋非原告与张xx婚后购买,实为张xx婚前宅基地及老屋与同村村民补差价置换所得,故赵xx(系本案张xx母亲)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一定份额,而本案涉及的离婚调解书遗漏了被告赵xx的份额。

2.本案中被告张xx主张其子对于拆迁房屋同样享有份额,但由于其子在涉案房屋购置时未成年并且未出资,法院不采纳被告的主张。结合上述1中的分析,由于疏漏本案被告赵xx,同时又否决张xx之子的份额,法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请求予以了支持。

3.被告主张拆迁房屋的庭院、道地及附房系原告与张xx离婚后所建,要求扣除该部分奖励款,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最终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二、原告对预留安置房申购款及额外的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三、原告在安置面积中享有其自身份额。


个性张扬的时代,人们更渴望自由,不断寻求保障自身权利。就像而今的婚姻,早已不再忌惮婚姻的束缚,一旦婚姻的不幸降临,大多不会再选择妥协、不会再甘愿忍受。曾今的海枯石烂、你侬我侬,而今都化为乌有,爱人变仇敌,为财产撕破脸,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拳脚相向。争取自己的权益可以理解,但应采取合适的方式——法律就是争取您权益的核心武器,也是保障您权益的强大后盾。在现代社会中,应该做到乐于学法并为己所用。

本案中涉及到共同共有关系,法律规定:“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张xx是由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即是双方协商合意的产物。

婚姻的调解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本案中仅涉及到了财产法律关系,包括拆迁补偿金、预留安置房申购款以及安置面积的份额。调解书的形成就是一个周旋争辩的过程,它渴望您发出自己的声音,它尊重您积极主张自身权利,因为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您的权益。生效以前,它和蔼可亲、面慈目善,但一旦它生效,铁血无情即是它真实的写照,即使是面对您的哭诉与委屈,它也熟视无睹。面对艰苦考验,它临危不乱;只有当它遇到违背自愿、违背合法以及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它才会被推翻。因此,在强取豪夺利益的战场上,请您撇开诸多因素,卸下沉重的负担,理性的陈述您的主张,因为一旦调解敲定,您的苦将无从倾诉。

本案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被告主张拆迁房屋的庭院、道地及附房系原告与张xx离婚后所建,要求扣除该部分奖励款,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也许在常人眼中,证据超脱于生活,但其不也是来源于生活吗?当然,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在事件发生当时寻求证据,举证的艰难可想而知。但是,随着时代的进程,日新月异的科技没准会在不经意间帮上忙:随手对周边事物的写意一拍,一份书证可能随之诞生;随手发上朋友圈,朋友们争相关注,周围朋友可能还会过来凑个热闹,于是人证相应产生;若证明的对象如本案中搭建建筑的这一事实,则购买建材时的票据就能在一定程度佐证这一事实。证据来源于生活,可能你的一些不经意的举动会在关键时候发光发热。

文章最后,依然想呼吁您学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倾诉出自己的主张,权益是需要靠自己争取的,法律尊重您的一切合理诉求,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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