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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能否模糊化约定?

前两天和朋友小聚的时候,无意之间聊起了这么一件事:一个朋友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但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基本都在外地出差,一个月根本没有几天能回家,于是向公司提出了抗议,结果直接被公司炒了鱿鱼。

我当时你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公司真是黑心。

但是转念一想,员工和公司都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当时既然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那公司现在将你派遣到全国各地似乎也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就工作地点约定较为明确,就算稍有模糊,地域范围也不会太大。

但是在实际中,的确有不少公司与员工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因为这样,公司在未来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我查找了不少的法院案例以及学术文章,发现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都有不一样的见解。

广东和深圳法院认为公司有权通过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来满足其经营需要,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而且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合法合理的。

北京和上海法院则认为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公司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因为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将会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属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规定为必备条款,并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就是为了限制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如果因为公司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员工常年在各地出差,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的,应当将公司办公地或者员工的社保缴纳地约定为工作地点,再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员工到外地出差。当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差旅费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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