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买了一套房,当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贷款利息由双方共同偿还。现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而且男方表示可以不要房子,于是判给了女方。
按理说,接下去的剧情就是万篇一律了,女方支付男方一定的补偿费用后,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然后继续清偿银行的贷款利息。
但偏偏在这个时候半路杀出了一个程咬金。
这个程咬金就是银行。
银行这时跳了出来,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不予配合法院判决的执行。
我当时一愣,这关你银行什么事?人家离婚分割财产难道还碍着你银行不成?
朋友继续说道,我国合同法不是有这么一条规定吗,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我当时一听感觉还真是有几分道理,但心里头总觉得怪别扭的。
回头我搜索了不少的资料,发现的确有不少法院为了保障裁判文书的执行力,会在处理类似离婚案件时会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一起协商处理。
再让我们回头过来看一下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首先,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才需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虽然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但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银行的贷款。那么现在债务人单独为女方是否属于上述第三人这个定义呢?
其次,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为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即使女方的清偿能力不及男方,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女方持以不信任的态度。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还款能力不足的,抵押房产依旧能保障银行的债权。
当然,上述皆是个人观点,如有不恰之处,还望指点修正。
虽然我个人不认同本案中银行的做法,但是一旦真的发生女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无法向银行清偿贷款的事实之后,银行便不得不再行起诉,然后处置抵押房产。
银行的债权是得到保障了,但却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诉讼资源。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从源头上可以防范此种情况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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