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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媒体关系指南》(全文)】




1-7.001目的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让司法部各成员(FBI, DEA, INS, BOP, USMS, USAO, and DOJ divisions)和其个人在刑事、民事案件和事务中的相关信息提供中确立与联邦法规汇编第28篇第50.2条(28 CFR 50.2)一致的具体指导。这些指导包括:

1)这里的陈述与28 CFR 50.2的标准完全一致;

2)与此问题相关的另行规定除外;

3)只是作为国内指南;

4)并不创制任何可执行的法律权利和任何法律主体。


1-7.110必须平衡的利益


该指南认为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受到公正审判的个人权利;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


1-7.111保密的需要


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仔细平衡被害人和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的生命和安全的权利。为此,法院和国会已经对以下情况作保密限制:


实施与调查:大陪审团与税收事务;某些调查技术;依法保护的其他事务。


1-7.112 言论自由与公开审判的需要


我们应当仔细平衡以下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言论自由、公开审判等所要求的、民主社会应当公开的执法官员、检察官、法庭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是被告人的个人人权。而且, 应当重视公共安全、对政治避难者的理解、公众需要对公共法律的执行、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的信息有知情权。这些原理必须再进行评估,对在该陈述中不能预测和包括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公平的自由裁量。


1-7.210基本责任


媒体与司法部的最终责任由公共事务办公室(OPA)主任承担。总检察长随时与其保持联系,牵涉到地方媒体的则由当地的联邦检察官负责。


1-7.220媒体代表的指定


每一个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或者司法部其他成员部门必须指定一到多人作为媒体事务的联系人。在不能提供专人和检察机关,对该项职责应当指定明确的负责人(当然可以是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


1-7.310司法部各部门


联邦调查局总部、缉毒局、移民局、监狱局、马歇尔办公室(证人保护事务局)、司法项目办公室、社区关系服务办、都有责任与OPA进行媒体事务协助。


1-7.320联邦检察官


93个联邦检察署对他们所在的地区相关的媒体事务有独立的裁量权,并负责与OPA进行合作,除非事务超过了他们的地区或者具有全国性。


1-7.330合作的程序


为了提高与OPA的协作,司法部所有成员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保证适应以下事务:


A.国际、国家、主要地区新闻。吸引国际、国家、主要地区媒体的新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OPA,但是OPA在与联邦检察官协商以前应当注意不要评论任何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信息。


B.新闻发布会。具有全国意义的新闻发布会必须提前与OPA协商。


C.对国家媒体代表(电视、电台、杂志、报纸)的要求。OPA应当及时得到来自全国媒体的申请。包括电视和电台节目(如夜间新闻、美国早间新闻、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媒体会客室”( Meet the Press)栏目、60分钟),国家无线台、全国性新闻杂志和报纸(如纽约时报 、今日美国、华尔街日报),无论是关于司法部的浓度报道和一般报道,还是全国性事务。


D.与司法部有关的媒体报道。如果可能,应当向司法部提供有关的媒体剪报、录音录影带。


E.对具体问题的评论。(如新政策、立法建议、预算)。OPA将对新政策、主动性的立法建议、司法部预算问题的评论进行磋商。当然这不得干涉已经确立的司法部政策和已经批准的预算。


1-7.400与联邦检察署的合作——媒体发表文件的发布


通过OPA或者总部。在具体情况下,OPA或者任何司法部各成员和代理机构的总部发布新闻和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如对检察署事务有影响,必须与各有关的检察署协商。


通过各部门办公室发布新闻。在具体情况下,司法部的各分支机构或者成员的下属地方具体领域的官员可以计划新闻发布、安排新闻发布会,也可以就具体由美国检察署办公室处理的案件和事务与媒体的成员联系。


1-7.401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媒体联系的指南


当司法部成员或者调查人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进行其他媒体联系的时候,应当遵循以下指南:


A.联邦检察官指南USAM(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 1-7.400 所要求的媒体发布的作用在于它是司法部成员和工作人员将公共信息传达给媒体的通常方法。新闻发布会仅仅在最重要和最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公布时举行;或者具有特别重要的预防和法律执法目的时也可以举行。发布信息和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应当慎重和谨慎。


B.对由司法部成员正在调查准备起诉或者正在等待起诉的案件,将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应当经过总检察长助理或者负责该案的联邦检察官批准。参见 USAM 1-7.320 to 1-7.330.


C.在例外的情况下,在正式起诉以前也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这些案件包括:1)由于犯罪的特殊恶性和性质要求特殊的公共保护,需要有关当局采取快速、适当的处理措施;2)社会需要得到紧迫公共安全威胁的告知;3)要求得到公众协助或者信息是不可缺少的。参见USAM 1-7.530 to 1-7.550 and 28 C.F.R. 50.2.


D.有时在起诉后、判决前的阶段,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需要联系媒体。在这种情况下,向媒体和其成员提供的信息应当限制在起诉书的范围之内,其他起诉或者程序中,其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应当受到以下法律的限制。参见USAM 1-7.520, 540, 550, 500 and 28 C.F.R. 50.2.


E.任何由司法部成员或者个人向公众的联系,牵涉到未决事务、可能影响事务处理结果的调查、或者与未决案件和其最终处理有关的,必须经过相关检察长助理、联邦检察官、或者其他指定的案件负责人批准。跨地区、部门的案件,其批准必须与相关的地区或者部门协商。如果是国家事务,必须由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的首长批准。


F.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未决案件或者调查的资料的展示或者发放必须分别由B部分中提到的有权的官员批准。


G.任何司法部的个人应当避免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违背司法部指南或者法律、或者任何其他判例法、地方法庭规则等禁止的陈述和言论。


H.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影响公平和后续法律程序的言论【也可参见 28 C.F.R. 16.26(b).】。如果有些案件直接或者间接与税收记录有关,要请注意遵守1986年国家商法典中税制改革法部分(section 6103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有关公开条款。对判决、量刑、有罪答辩提供材料时,必须建立在法院公开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之上。


I.公布新闻或者发表对联邦死刑裁决的减刑的评论时,无论减刑是否实行,适用特别规则。对于死刑赦免,司法部既是公诉人也是总统顾问。为了保证司法部作的公开评论的透明和对总统的赦免特权不发生侵权,避免司法部在这项事务的中的角色矛盾,对此问题的新闻发布和向媒体作的评论将由总检察长代表处批准并由其公共事务办公室发布。


J.在发表对司法部其他部门未决调查相关的评论前,先要由联邦检察官与其他受到影响的部门进行协调。


K.稽查总署办公室与媒体的接触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但是就有关媒体与公开事务问题通知公共事务办公室。


1-7.500非公开的刑事和民事事务信息的发布


任何司法部部门和个人不能提供其知道或者将知道的、可能导致产生偏见的可能性的信息。


1-7.520发布刑事或者民事信息——信息公开


根据法律、法庭规则、和本指南,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以下刑事案件的信息公布:


A.被告人的名字、年龄、职业、婚姻状况和类似背景信息。


B.包含在起诉书中的实体性指控内容和其他公共信息。


C.调查人员和执行拘留的人员的身份,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D.与拘留有关的直接信息,包括拘留的时间、地点,是否有反抗、追击情况、是否持有和使用武器,拘留时身上有何物品。这些披露内容不包括主观观察。


为了更高的执法利益,一个案件是否公开应当由相应的联邦检察官或者检察长助理讨论。


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部人员可以发布与被告人类似的身份资料,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情况,政府利益的简短公告。


1-7.530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相关的信息公开


A.除了B部分的情况以外,司法部各单位和人员不对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事务的情况进行公布,也不发表对其性质、进度的评论,包括在正式成为公共资料之前的传票发布和送达的情况。


B.已经实际上公开了的事务,或者正在调查的事件社会需要得到信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安全、福利,社会有权得到这些事务的评论和确认。在特殊情况下,与调查有关的官员将与联邦检察署或者司法部分支机构协商并得到其批准以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1-7.531对调查进行评论的要求


个人、组织或者社团经常向司法部有关单位发信要求对有关个人或者实体是否违法进行调查。有时,发信者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发表陈述牵涉到调查事务,这时,可能引起媒体的请求。


收到这种请求本身也有可能是一个公开的事情。要注意不要让人认为这一定会导致调查。在“审查一个调查请求”和“开始调查”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作为常识,这种请求将会有适当的调查人员进行审查,但是收到具体请求之后,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决定。最后,也应当注意,所有实质性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联邦检察官规则进行审查(参见 USAM 9-27.000),司法部通常并不明确否决一项调查。


对正在进行调查的案件,如果收到了这样的信件,同样适应上述规则。如果调查尚未公开,也同样适应上述程序。


1-7.540关于个人的以前的犯罪记录的公开


在调查或者审判中,司法部人员不能公开被告人或者以前有犯罪的人的犯罪记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政治避难或者引渡案件中,司法部可以确认被告人的身份或者犯罪主体身份。当以前的裁判是目前控诉的一部分,如在携带武器的重罪案件中,司法部人员可以确认被告人的身份,以前的指控信息是说明当前犯罪性质的一部分因素。


1-7.550与预断相关的因素


为了防止某些信息的公开带来对将来的程序中的裁决的预断,司法部人员将限制提供以下信息:


A.对被告人性格的观察;


B.被告人的陈述、承认、认可或者不在现场的陈述,或者被告人拒绝陈述或者没有陈述的情况。


C.调查过程中的推断,如指纹、图表、检验、弹道测试,辩论性的服务,如DNA测试、或者被告人对测试和类似检测的拒绝的情况。


D.与证人的身份、作证情况、可信度有关的陈述。


E.与案件中的证据和辩论有关的陈述,无论这些内容在审判中是否使用。


F.任何被告人有罪的意见,对指控进行有罪答辩的可能性或者减少罪责的答辩的可能性。


1-7.600对新闻媒体的协助


A.除非为了法庭秩序的理由,司法部不能妨碍新闻媒体拍照、录音、记录或者在保密场所范围以外的周围进行电视转播。


B.为了执法的目的,包括预防犯罪和提高公众信心,司法部人员在经过联邦检察署批准后,可以协助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拍照、录音、录像、和记录。联邦检察官将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这种协助:


1.对个人不合理的造成危险;


2.对当事人和其他个人造成偏见;


3.其他法律规定不批准的情况。


C.新闻发布应当包含了被告人仅仅是被指控,在正式判决确定以前是假定无罪的说明。


D.除非已经颁布了搜查证或者拘留证,不能提前向媒体发布执法行动的信息,媒体代表也不能被邀请出席参加这样的行动。这一禁止同样适应于司法部人员参加的拘留行动的准备工作。


E.司法部雇员在民事或者刑事行动中制作或者得到的将用于证据的照片、录音或者类似信息不能在联邦检察署或者检察长助理根据法律和政策、法庭秩序批准公布不能向媒体透露。


媒体代表出席以后,如果司法部人员认为这将导致个人的安全受到威协,可以要求他们自愿撤退,如果媒体代表拒绝,而行动可以更换的话,司法部人员将取消这一行动。


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况将由公共事务办公室授权。


1-7.700信息自由法(FOIA).


此指南之内容没有阻碍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众了解司法部的信息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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