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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换一种思路去断案——从律师角度解读“要件审判九步法”

 

文/虞佳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田海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思路的基本脉络


《要件审判九步法》一经面世就成了众多一线法官的“教科书”,被律师们摆上了案头。这本书凝结着邹碧华法官的心血、让审判的智慧散发出熠熠光辉。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大法官如是说。回观长期以往的审判实践,我国的法官不少都是秉持正义之心,用经验来处理每一个案件。然而,法律真的能抛开逻辑,避而不谈么?不能,背离逻辑的法律是荒诞的、是易变的、是让每一个审判者无所适从的。法律之美不仅在于其能用最精炼的语言来函摄形形色色行为的实质美,更在于其内在严密的逻辑和理性而展现出的形式美。当然,在所有的逻辑推理中,最美的还属演绎推理:


大前提——法律规定


小前提——案件事实


结论  ——案件判决


在遵循上述逻辑推理基础的前提下,邹碧华法官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设置不仅是演绎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而且各步之间也相互协调、井然有序。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依稀记得《大话西游》中唐僧对悟空说的那段话:“你想要啊?悟空,你想要的话你就说话嘛。你不说我怎么知道你想要呢?虽然你很有诚意地看着我,可是你还是要跟我说你想要的。你真的想要吗?那你就拿去吧!你不是真的想要吧?难道你真的想要吗?”言归正传,在不告不理原则约束下,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范围内,对案件进行裁决。因此,原告必须向法官吐露心声,法官才能知道原告要什么,第一步为法院审判指明了方向。


然而,现实中人们面对选择往往难以抉择。法院就应当行使释明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固定权利请求后,接下来就要走第二步了。


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这是一个寻找演绎推理中大前提的过程,一个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如何在漫漫“法海”中寻找到法律基础则是一门技术。首先,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确定诉的种类、法律关系等等的大方向;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要什么”,来寻找与其诉求相关的基础法律规范;最终在法律规范中进行筛选,选择最直接、最基础的法律规范。


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当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必然会不乐意。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允许“公”发言时,不能捂住“婆”的嘴,最归也要给她与“公”同样的权利,不然审判将失去公正。


被告在驳斥原告的过程中往往会用到否认或者抗辩,否认是针对事实,而抗辩是针对权利。何谓否认?即原告说,“你欠我一个蛋”;被告说:“我不欠你一个蛋”,这就是否认。而何谓抗辩?在上述例子中,被告说:“蛋已经还给你了”、“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就是抗辩。在被告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官要通过被告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找到最为直接的法律支撑。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说白了就是解读法律,将一条法律拆解为各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拆解实际上是为接下去的第九步带入做准备的。


法条分为假设及后果,既然要得到这一后果,则必要需要满足前提条件。然而不同的法条,前提条件也各不相同,其中又可以分为并列要件和组合要件。所谓并列要件,是指可以选择的法律要件,即X=A或B或C……;所谓组合要件,是指满足所有要件、缺一不可,即X=A+B+C+……。这一步相当于把法条拆分成各个要件,等待着对应的事实要件来与之匹配。


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这是一个粗略的过程,它的作用是使得当事人开始提出的主张与法律规范相符。当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就要让当事人更改主张。譬如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被告违约,这就是主张不符合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让当事人明确并修正诉讼主张,以便审判能够进行下去。


第六步:争点整理。中国自古以来对矛盾就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而一旦对簿公堂,那真是干戈难以化为玉帛。原、被告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是法院审理的重点。审判能否息诉宁人、能否树立司法权威、能否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全在于法官对争点的把握和解决。


在实际的庭审中,法官需要引导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此来释明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而这一系列行为的前提是法官能够把握全案并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梳理及示明。此外,争议点必须紧扣基础的法律规范,契合诉讼主张,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争议点没有必要进行梳理。


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在争议点梳理后,法官需要对举证责任作出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能够使得当事人最大程度上积极举证,因为其一旦举证没有形成证据优势,使得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其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示明举证责任后,法官就要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并且可以依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需要及时将自己的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以方便当事人在未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情形下继续举证,穷尽证据。在当事人提交完证据后,法官仍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


第八步:事实认定。法官在通过庭上的举证、质证后,就要开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对自认事实适度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对有争议的部分,通过举证、质证,并对证据充分判断之后,比较证据优势及是否达到高度确信的标准来得出证据所展示出来的案件事实。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在第4步得出了规范要件——大前提、第8步得出了事实要件——小前提后,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比大、小前提之间的契合程度,来得出裁判结论。当小前提不符合大前提,或者欠缺时,就不能得出大前提所对应的后果。当且仅当完全大小前提完全相互重合时,才能得出对应结果。这也就是所谓的“目光游离于事实和规范之间。”


以上九步的依次推进,不仅能够清晰化庭审的步调,使得庭审井然有序地推进,也能达到审书配合,形成完备的庭审记录,更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案件最终由纷杂、扰乱从而走向清晰、明确。


二、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法官释明权应当有所限制


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多处提到法官的释明权,然而法官的释明权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规范,否则会带来一定的弊端。


首先,法官不同于律师,法官需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诉讼结构中处于中立的地位,而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来为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不当地行使释明权会导致原被告双方对法官中立地位的信赖产生动摇。曾记得一则笑谈,原告对法官提出不满,理由是你在庭上看被告的次数比看我的次数要多。因此,法官是否释明、释明什么、如何释明都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其次,作者提出法官应当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是本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庭审效率、完善庭审结果来考虑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将释明权交由律师来行使会有更好的效果。原因在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在是否主张、如何主张、主张什么就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此外,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提交法院(但不能实施伪造证据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这也是律师服务的范围。一个恪尽职守的律师,在没有法官时不时释明的情况下也足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在现如今律师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法官及时释明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最后,法官释明的内容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不能涉及诉讼主张及诉求等实体问题。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享有诉权,即便其不知道诉什么、如何诉,也应当由律师进行指导,而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将释明权的行使触及到当事人实体诉求的范围中去,否则一来会干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二来也会给双方当事人一种不公正待遇的感觉。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实践中往往会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作者提出在“法律规范要件说”的同时加上利益衡量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补充。


笔者认为,“法律规范要件说”虽以法条形式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容易被大家所认可,但其也存在矛盾,例如在一方主张另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其需要主张对方违约的要件,然而这是难以举证的,古语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莫为”的情况下,要让“人知”,甚至还要“人举证”,这是不可思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其采纳了法律规范要件说,但其也为此留了个缺口——该《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认为在个案举证环节应当运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依《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因素:


其一,证明他人没有做过某事很难;


其二,当证明自己做过某事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时则往往不会证明。


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积极主张中,对于需要举证他人尚未做过某事的证据,应当举证责任转移;


2、在消极主张中,例如不作为的举证,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其做过某事。例如双方关于消极义务进行约定,而当一方违反消极义务而实施了行为。作为行为实施者,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其并不会举证自己实施过某一行为,因此举证责任则要交给另一方来承担。


三、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优势


长期司法实践所沉淀下来的审判经验确实能够让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显得游刃有余,但经验难以固定,它与审判者的社会阅历、人生态度以及知识储备等等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而在“同案同判”的审判要求下,经验审判将变得捉襟见肘。此时,契合演绎推理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就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支撑。它与其他审判方式不同,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其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出发点是法条,而非行为事实。在实际审判中,裁判者往往从事实出发,一个行为得出一个关系继而再找法律得出一个结论。而当下一个甚至下几个事实认定中出现卡壳现象,则庭审就会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要件审判九步法是通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提出来寻找法律,解构法律要件、探明法律要件所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通过对法律与经证实的事实之间的比对得以作出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庭审过程之中,使庭审高效且脉络清晰。清晰明确的庭审不仅能够找出案件的准确的争点、形成对争点的裁判理由,还能使得审书配合、对其他法院的案件审判起到一个参考作用。


其二,要件审判九步法是高效的,他的高效不在于其只有九步,而在于其通过法律要件的解构来抓住庭审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的要点和重点。譬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方违约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件当中,房子长什么样、之前住过多少人等等案外事实,用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方法就不会要求对此进行查证,如此一来将大大缩小查证事实的范围,极大地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


第三,要件审判九步法从法条出发来寻找生活事实,最终形成判决能够避免经验主义的错误在案件审判中出现。正如前面所说的,经验是感性的、是不同一的,由此出发所形成的判决势必难以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而要件审判九步法从法条自身出发,法条是固定的,因而由此得出的结论能够最大可能地达到“同案同判”的审理结果。


最后,要件审判九步法强调对争点的梳理和解决,这是该法最为重要也是最有亮点的地方。裁判文书应提高说理性的观点近年来不断被提出,学者们之所以会提出这个观点,要么就是裁判文书不说理,通过法条罗列继而得出结论,对于为何适用、怎么适用、案件事实为何如此认定并不涉及;要么就是裁判文书争点并没有给出,在不知争议点是什么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很难让当事人信服。而当裁判文书中罗列了争议点时,能够促使法官针对争点予以解答,也能为认定判决是否正确及公正提供检验和反思的可能。

 

 

 

 

实习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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