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浅析公司法中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

案例原告张称其与邵某、20043月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某某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20053月,受该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公司出资22.5万元现金和有关资料等,委托邵某以个人名义与陆某、方某、何某、陆某共同出资设立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某公司)。原告张某认为,邵某用杭州某某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出资设立浙江某某公司,其收入未上缴杭州某某公司,且两家公司经营同类业务,邵某在担任杭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同时担任浙江某某公司的经理,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主张邵某在浙江某某公司的所得应归原公司所得,因邵某死亡,其配偶应承担连带的归还义务浙江某某公司应将邵某名下未支付红利和今后的可得红利直接支付给杭州某某公司。后因其理由存在矛盾、证据不足且部分主张不存在,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是有关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公司法》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案原告认为本案的被告作为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且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因《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具体涵义没有给出界定,参考相关资料,提出以下浅析


所谓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权力行使者作为诚信义务人必须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善意地从事行为,并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仅仅促进其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原公司资金投资设立另一家公司并担任经理一职其所得收入应归原公司所有本案被告未上缴收入且其新设立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原公司有重合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故主张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投资设立另一家公司的资金是原公司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在起诉过程前后表述矛盾。被告新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并未与其原公司的经营范围构成重合。根据《公司法》21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本案被告并未利用原公司资金投资设立新公司,其投资设立公司是在原公司知情且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其所得收入无义务上缴原公司。且其投资设立的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重合,并未违反《公司法》第148条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这些事实表明本案被告并没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故不构成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判处?
股东出资纠纷之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责任
以案说法:公司高管触犯竞业禁止规定引发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云亭法评|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能否请求关联公司停止开展同类业务?
讼赢法务: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原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
通过一则案例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