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

  某市废物处置中心职工陆2011年4月2日7时20分左右,骑摩托车上班,途经曹桥街道愚桥村村道牛桥浜地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致头部受伤,事发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女儿王某2011年4月12日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同日受理并经调查核实,陆在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死,情况属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陆2011年4月2日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因工死亡。

  原告废物处置中心在复议维持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陆某是李某叫来在芝浦公司从事废料的回收工作,原告与陆某之间不存在录用与被录用的关系。而且公司规定的是8点30分上班,陆某发生事故之地距离公司仅15分钟路程,此时距离上班时间尚有一个小时多,因此认定陆某在上班途中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两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其中二审法院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芝浦公司是大地中心回收废物的一个工作点,工作点的管理人李某录用陆某以及对废物回收现场的管理行为源于大地中心授权。陆某的工资由大地中心发放,在工作中佩戴大地中心的工作牌,身穿大地中心的制服。因此,陆某与大地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平湖劳动局提供的对王某、李某的调查笔录可知,陆某到达芝浦公司的时间一般在7时30分左右,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7时20分,因此,陆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大地中心提出陆其英的上班时间是8时30分,但根据芝浦公司《废料称量作业指导意见书》,芝浦公司开始称量的时间是8时30分,在称量之前需要对废料进行整理、捆绑,因此陆某到芝浦公司上班的时间必然早于8时30分,大地中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延展: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前者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而后者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则受民法的调整,接受劳务者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赔偿标准也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本案中用人单位试图将法律关系往劳务关系上靠,但是显然根据证明来看,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确切,所以本案也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赔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最高法公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给付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的点(最全建议收藏)
【建纬观点】浅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侵权责任法释义之第四章第35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