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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基金销售机构必备 ——自查整改相关法条梳理


摘要

随着证监会审批愈加缩紧,《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更是一证难求。而在审批宽松时期,部分已经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没有足够重视这张证书,更没有进行任何维护,导致现在突然被列入证监会自查整改名单之中,又不知如何整改。除了不得混业经营这些大漏洞外,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尽义务相关的法条进行了逐条梳理,方便基金销售机构对照着进行自查活动,避免触碰“红线”。


一、基本资格


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合法性规定以外,还要满足许多其他额外条件,比如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高管的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等。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二、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合伙人的要求


(一)如果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也可以由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参股。两种股东除了要满足合法合规无不良记录外,对自然人股东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必须要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如果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的,合伙人除了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外,也要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申请过程中的事项变更


申请独立基金销售牌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提交材料完毕到获得批准之前,会有一段漫长的审核时间。在这段期间内,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有任何重大变化的,都必须在5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


凡出现重大事项变更,例如经营范围、股东、高管等变更的,机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在经营期间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10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证监会派出机构会持续对机构动态进行监督,若出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证监会将责令改正,甚者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但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都有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资质,除了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外,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能够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基金销售机构还是要对合作方进行适当调查(因基金销售机构未调查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也会对销售机构予以处罚),比如审核对方的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检查其联网测试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公布形式非常多样化,没有局限。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性,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违规夸大收益、吹嘘无风险等情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会登载过往业绩,需要同时登载该基金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公布的年数因基金合同成立年数的不同而不同。另外还要做出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无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推介的是何种基金,都必须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七、销售业务


(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

 

(二)基金销售机构所建立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必须包含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方法及说明,并就这部分内容像基金投资人公开。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四)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八、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二)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有高管离任时,不仅要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更改报备,还要做好高管离任审核文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三)基金销售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

 

九、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部分条款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才会涉及到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而本法第九十一条将“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单独列出并明确规定,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直接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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