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内部承包责任制下的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文/应旭升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摘要:

 

浙江、江苏等地建筑业企业普遍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方式,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责任。内部承包人一般是公司员工,对内缴纳一定比列的管理费用,对外以公司名义全面履行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方面的全部义务。


内部承包责任制方式下,建筑企企业核算重点从由过去的成本核算(不含责任承包的项目)向资金管理、资金核算上转移。建筑企企业核算目的确保该工程的企业盈利的变现,而内部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自负经营、自负盈亏。但由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仅仅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对外风险依旧由建筑业企业承担。在加上建筑企企业本身财务管理上不足,财务管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造成了大量的应诉案件。


本文试着探讨内部承包责任制下的财务管理法律风险的来源和防范。


一、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特征


建筑业企业由于其工期长、资金周转慢、施工该项目分散、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使其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也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建筑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多,同时为了占领市场扩大规模企业大量融资和举债


中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表明:2008年末,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合计为51711.9亿元,负债合计为34035.0亿元,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676.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8%。居高不下的资产负债率必然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务风险。


(二)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较多


当前施工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垫资”、“压价”和“拖欠”成为制约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三座大山,使得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如果不能及时清理工程欠款,有效回笼资金,大量建筑业企业会出现“资金流”断流,企业经营举步维艰。造成建筑业企业工程欠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1.施工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建筑业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其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企业为了承接工程,立稳市场,不得不接受发包方众多苛刻条件如垫资和大额保证金等。


2.当前社会诚信缺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诚信、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付款义务;建设单位并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一些建筑业企业尚未建立有效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不强。


建筑业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被建设单位占用,一方面大额应收工程款的账面处理,在表象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最终影响企业的正常开支和生产经营。


二、财务管理风险来源


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众多,且各个风险点交错发生。


(一)内部承包合同管理风险


1.一些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产生结算争议。如某些内部承包合同的表述方式为目标考核控制状,其中包含项目管理委托书。该表述本意是为了规避”挂靠”等说法,从而赋予合同的合法效力,但部分不诚信内部承包人持委托书向外借款、引入合伙人、赊欠材料引起公司被起诉,公司账户被查封等。


2.内部承包合同部分约定不合法。有关统筹费、各项规费约定不明确,引起争议。


3.内部承包合同不及时签订,财务部为实际施工人垫付各项款项后,需要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时,却发现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业企业尚未来得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借款带来的风险


建筑业企业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往往会出借部分资金给项目经理。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并由项目经理出具借据,所借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欠款、民工工资等项目支出。当项目经理不能及时归还时,建筑公司可否起诉项目经理主张权利呢?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持有肯定观点者认为,双方达成双方达成借款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良、黄智才代理某建筑企业起诉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获得胜诉的案件给我们众多启发。审理A单位与被告熊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单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熊某1所有的房屋(价值51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原告A单位诉称,2009年4月,第一被告A单位向原告借款51万元,并书面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该笔借款经过第一被告指定直接打入钢筋材料商账户,第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归还,第二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认为:“第一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借款的用途是购买工程做需要的材料,而工程是原告承包的,原告起诉被告等同于自己起诉自己,因此认为本案件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原告A单位认为:第一被告虽然是原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也是原告成承包的,但第一被告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原告实行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责任制度。本案件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和建设方是建设工程承发包法律关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鹿城区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项目经理向公司借了大笔的钱用于公司项目,如果亏掉了很难起诉。如果公司起诉项目经理后,项目经理就会抗辩所借的钱已全部用到工地,该借款是职务行为。项目经理所借的款项全部用于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之中,相当于工程款的预支,建筑公司应将借款金额并入项目经理已收工程款,并在办理内部决算后才可起诉。


法院很可能判决原告败诉。主要两大理由


(1)所谓项目部借款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该借款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


(2)公司直接出借给项目经理款项,还涉及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因为出借人不是金额机构,无金融机构许可证,故根据金融法规,故利息、违约金请求应当驳回。。


(三)工程款的不规范支付风险


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打入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指定的内部承包人个人账户、其开办的其他公司。同时包括内部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借款,被建设单位列为工程款。


(四)财务核算的滞后性和不准确性


1.财务核算的滞后性要体现在建筑业企业长期不和项目承包人对账,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明确。一旦工程结束时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采取了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拒绝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2.财务核算的不准确性的体现:


(1)财务核算数字不准确,特别是企业代付的租赁费、材料欠款、民工工资工资、退回的保证金等,未让内部承包人签字确认或者在对账单上签字者并无项目承包人的书面委托书。如此造成内部承包人赖帐的现象。


(2)财务核算信息不真实。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不足,或是工作失误,或是基础资料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出现背离事实。一些公司根据财务证据起诉欠款者存在证据不足的现象。


(3)财务核算方法与客观情况不符合。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财务人员将项目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一切税金费用列为内部承包人应承担项目,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还是需要与时俱进。如A企业起诉某项目承包人B,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皆列为被告B的支出。这样账目处理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五)财务人员的道德与责任风险


1.部分财务人员系虽是建筑业企业委派,但其工资直接由项目部发放,就会失去独立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


2.个别财务人员缺乏责任感,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未认真核对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等票面信息。如企业为项目部垫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前,应当取得委托付款书的原件,并仔细核实票面信息。仅仅凭项目经理的承诺书传真件,不构成支付的授权。


(六)企业税务发票管理不完善


1.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购买材料不开发票;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随意扩大项目成本,虚减利润。


2.一些材料商、分包商向建筑业公司提供假发票,建筑公司项目部未如实列支并提供有效税务发票。


3.企业不规范开具发票。曾发生这样案例:某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公司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该公司未提供工资清单之前,会计就仅凭电话开具一张收据且载明现金收讫。后来工程款结算时就产生争议。现总包公司一口咬定该收据是其是分包单位收到双方现金后才开具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必须要拿出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很可能认为分包单位确定收到现金。


4.有时财务人员过于强调提供发票的重要性,忽略了公司更大程度的经济损失。如果A企业与B供应商达成付款的法院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A企业在签订本协议7天内支付法院调解款5万元,逾期加付违约金1万元。调解成功后,A企业财务人员态度坚决:“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得支付调解款。”于是B企业申请执行,A企业多承担了违约金1万元。


(七)银行账户借用风险、查封风险


1.为了借款便利,项目负责人将其对外的借款汇入曾挂靠的建筑业企业引发争议。


如:洪某于2006年7月与原告方某签定借款合同,洪某向方某借款总计40万元。其中方某将40万元直接打入洪某曾经挂靠的公司账号。后因洪某未及时归还借款,方某就把洪某曾经挂靠的公司列为被告。法庭中双方各持所见,分歧很大。虽然建筑公司主张,其与出借人方某并无任何借款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该钱无论是洪某个人借款,还是公司误收款项,公司都应归还。最终法院支持调解确定由公司代付支付借款本金。故如果有类似非经营性资金流入,建筑业可考虑让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转帐申请,以及汇款人的转帐说明。


2.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存在着拖延民工工资,材料欠款等现象,导致企业账户被查封。


三、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途径


(一)首先要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

 

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的理念、基本的财务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理念、机会成本理念、合理节约理念、现金流量理念和环境价值理念。关键岗位上一定要配备品德优秀、原则性强的财务人员。特别是建筑业企业实现项目会计委派制,有关项目会计的工资奖金由企业统一发放,保证项目会计的廉洁性。


(二)加强资金的统一调控管理


1.当前建筑业企业资金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工程项目分散,“点多线长”,。企业上一个项目就开一个银行账户,有的甚至一个单位多头开户,致使资金分流沉淀,造成浪费。二是处于边远山区的工程项目,通讯设施落后,给资金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各个项目部资金状况不一,有些好的项目部资金且大量沉淀,有些项目部资金匮乏,举步维艰,只得对外借高利贷。如果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内部适当调剂,节约财务成本。


2.资金统一调控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建立企业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


企业企业内部银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信贷,统一结算,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企业资金资源,提高资金的作用与效益。


3.资金统一调控管理的技术手段是财务部与商业银行网银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敏捷、互动的企业数字神经系统。通过因特网掌握所有账户,了解账户中的资金动态,保证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又能集中优势、减少资金淤积,保证了招投标资金的需要量。


(三)重视工程项目结算管理


1.建筑企业可成立清欠工作部和法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和清欠事务;如果近期清欠不成功的,由清欠工作部移交法务部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建筑业企业应抓紧办理结算,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若企业资金实力较弱,谨慎承接垫资工程。根据建设部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第三方充有效担保。


3.加强工程欠款管理,减少坏帐损失。建筑业企业制定专门的清欠管理办法,明确清欠奖励制度,将清欠工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对于已经核销的呆账、死账可以采用高比例协商付费办法,建筑业企业不预付任何费用,在清欠有效果时按比例予以高额奖励。


四、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具体办法


(一)内部承包合同带来的风险


1.选好内部承包人。施工企业对其建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否自营,都不能忽视对项目承包人选择。在项目管理的所有因素中,项目承包人的作用是最关键的。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管理的成败取决于项目承包人能力和行为。选好项目负责人要把握三点。


一看人品。建筑项目标的高、质量风险大,部分项目实际承包人人品不佳,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工程质量,偷工减料、挪用工程款、民工工资,不仅对工程安全质量造成影响,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看实力和能力。建筑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效益、质量、工期、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虽然为了规避风险,建筑企业往往和项目实际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内部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是如果其经济实力不强,抵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第三方起起诉案件,承包人无能力协调的话,结果还是企业买单。


三看攻关能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不可避免会遇到工程变更等索赔事件,就要求项目承包人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协调社会各方关为项目创造效益。


2.签好内部承包合同。


(1)内部承包人应当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A担保条款一定要注明担保不因主合同(即内部承包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并且房地产抵押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B内部合同应当由项目经理本人及家属签字。如同住家属尚未结婚登记则列为保证人,如果项目经理没钱,所找的担保人有钱,考虑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2)内部承包的最终责任:


因本工程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工程相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项目部成员的行为、施工班组和农民工的行为、项目经理委派的其他人的行为等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项目经理承担,若造成公司先承担的,则公司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向项目经理行使追偿权,最终的一切责任均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


(3)明确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


A本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内部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另行派人接管该工程:


a、未经公司同意,项目经理擅自退出工程管理达30天以上;


b、未经公司同意,工程停工时间达30天以上;


c、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的表现表示不满,书面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d、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通报批评达4次以上的;


e、工程发生严重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工程处于瘫痪状态的;


B接管以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仍未解除.对于接管以后涉及该工程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最终仍由项目经理按照内部承包的职责承担最终的责任。


C内部承包人应在公司接管后七日内配合公司对项目经理已完工程量、土地设备、材料要素进行清点。逾期不配合的,公司有权在项目经理不到位情况下,与监理单位现场核定,该核定数量对项目经理有约束力。


(二)加强项目经理的工程借款管理,应当确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诉性


具体预防措施如下:


1.签订有效的借款合同:


首先,建筑业企业应将借款合同予以变通,出借人应当是与建筑公司无关的其他公司或个人。


(注:借款合同参考文本有二种,其中参考文本一用于建筑业企业直接借款给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提供有效担保;参考文本用于系建筑业企业以个人名义出借给项目经理,可以办理担保房产的抵押手续,是目前稳妥的出借方法。)


其次,借款合同的用途应当与项目经理所承接工程项目相分离,否则人民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以审理,从而不利于建筑公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再次,建筑业企业除了由项目经理出具借据外,还应有取得实际交付凭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2.采取有效的扣款方法。应当在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委托项目经理所在公司代为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对于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额,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同时内部承包人应当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公司代付支付其向某某个人的借款。另外,民间借贷合同所约定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


3.提供有效借款担保。


(1)可让项目经理提供房产证、行驶证担保,或提供公司其他有能力项目经理作担保人。


(2)如建筑业企业以个人名义出借给内部承包人的,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注:附件三为民间借贷合同到某房管局办理借款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4.被动借款的情形处理:


(1)当项目部成本账户出现赤字,在发生材料商群体围攻、农民工工资催讨等危急情况下,公司如果不得不垫资的话,应当及时要求项目经理办理借款手续。


(2)一些建筑业企业因为项目部拖欠工程材料款项被推到被告席,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扣划了企业的银行存在。企业应当及时让内部承包人出具借条或到期无条件归还欠款的承诺书。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方式


1.公司应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1)防止建设单位绕开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同时防止项目经理绕开公司,直接借款或将业主的支票直接把工程款划入其他帐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系单、补充协议约定款项、索赔款等)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账户,承包方账号列于本合同签章栏;


2.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公司财务人员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及其家人到业主处借款的,我们应当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向业主邮寄公函。特快传递面单详细写明:“关于某某项目工程款必须打入我公司银行账户的函件”。如果业主拒绝签收,公司通过公证处公证送达,制作公证书,证明函件内容和发函过程。(邮寄送达公证费约500元-800元)


3.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部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财务核算,确保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


1.规范项目负责人授权领款制度。


(1)据交易惯例,项目部支付材料款项、民工工资等费用多采用委托公司代付方式。当建筑业企业所垫付的款项并非直接支付给内部承包人,需要内部承包人提供有效的委托付款证书。否则发生争议与诉讼时,吃亏的还是企业。我们应当让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委托付款书》签字,明确付款对象和经办人的权利,避免双方有争议时项目负责人采取不诚信态度,拒不认可其家人、项目部人员领款行为。公司把款项汇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民工工资时,应当由项目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对付款总额给予确认。


(2)公司在支付材料款时,也要通过银行汇入对方指定帐户或有代理权的收款人,切忌现金交割。代付材料款的,应当有材料商另行提供真实供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其结算单,由材料商出具廉政建设承诺书。同时向材料商收回项目部出具的欠条。


(3)注重诉讼时效,及时与项目经理对账并取得对账单。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租赁费用欠款纠纷、人身损害等特殊时效为1年。如某项目经理先后承接了2个工程,时间跨度5-6年,一直未予以对账。如果现在一并对账的话,则需要翻箱倒柜、劳师动众从6年前的业务开始,工作量大且头绪乱。建筑业企业财务与其项目经理定期对账目,由其签字确认,待工程结束时,只需几张对账单汇总即可。如此减少对账工作量提高工作效果。对账周期三个月对一次为宜。有些零星工程工期只有四五个月,如果工程结束后对账,项目经理较难配合。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利用会计信息防范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会计对建筑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五)加强内部审计力度


内部审计是建筑企业内部对会计控制的再控制,它通过评价会计控制来督促会计部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会计控制,从而力求将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控制制度的重点应当是对审计结论的落实和监督实施。通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更重要的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对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会同上级审计部门、上级纪律监察部门共同处理,以保障内审结论的落实处理。


(六)税务发票风险防范


1.企业严格审查发票的来源,杜绝不真实发票和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凡是项目部提供的发票应当由项目承包人本人在发票背后签字,为今后万一发现虚假票据的责任追究提供证据支持。


2.建筑业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专业从事税务政策和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规避由于申报不及时和应纳税额确认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


3.做好企业总部地址考察工作。大型建筑业企业一般都是无区域企业,理论上可以在任何城市承接工程,其在确定企业总部时应充分考虑分析地方政府的建筑行业扶持政策、税务部门的监控程度等因素。


4.企业严格管理发票开具工作。


(1)收取方式尽可能填写转帐。


(2)任何人领取发票,应当让领票任签收一下。当前先开票后收款的交易习惯容易发生争议。个别不诚信的建设单位持有建筑业企业发票,就会主张该工程款已经支付。


(3)对于同一笔款项,不宜重复出条子或出收据。如某企业项目部欠某供应商公司货款30万元,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向供应商出具了票面金额30万元的欠条,项目会计有出具30万元的借条,如此所有条子一加竟达60多万元,要是该供应商分成两个案件起诉建筑业企业,企业很可能被判决重复支付。


5财务人员比较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供应商不提供发票,建筑业企业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我们认为该请求符合税务法规,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如A公司应付项目经理D某法院判决款5万元,但D某未提供发票就申请执行。A公司提出抗辩并将财税局同意扣税款证明交给法院执行局,要求从执行款中扣下税金。但法院执行局竟然以两重法律关系为由拒绝从工程款中扣除税金,并告知A可向地方税务局反映处理。


6.企业应当成立经营管理的总参谋部,加强公司合理避税方略的研究。


(七)银行账户的借用风险和查封风险的防范


1.银行账户应依法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1)项目经理不得利用公司账户对外借款,公司不宜为项目经理个人借款提供转帐便利。


(2)公司账户代付工程建设保证金,应当由汇款人出具保证金风险由其承担的承诺书。


(3)项目经理用其他账户归还公司借款的手续,公司应当让实际回款人出具相关回款说明,避免今后的纠纷和诉讼。


如A项目经理尚欠B企业10万元,A项目经理委托C企业归还10万元,该款项由C企业直接转账汇入B企业银行账户。这是如果C企业不出具一个说明给B企业,时过境迁后,C企业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B企业归还10万元。


2.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防止银行账户查封风险并妥善处理变更查封物的手续。


任何公司不可能在被查封前获悉相关起诉信息,因此事先预防很有现实意义。某特级公司做法是:大额资金打入基本结算户的同时就将资金转出公司帐户。还有一种做法将本应进入该帐户的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到自己下属子公司。


建筑业企业遇到银行账户被查封时,应当妥善解决相关案件。如果确实欠款属实的,应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由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如果双方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必须通过诉讼分清责任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主审法院提出闲置土地等资产,申请置换查封物。


结论: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风险。特别是加强项目经理的工程借款管理,应当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建筑公司派出的项目监督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实施监督到位的过程控制、以合同、预算为依据,加强项目部资金流量监控,掌握资金使用动态;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

 

附件一

 

借 款 合 同(参考文本一)

 

出借人(甲方):浙江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职务:董事长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在                支付。

三、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月利率       %计算借款利息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三、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乙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五、丙方同意为乙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等全部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期为借款期满后的2年。

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金或利息,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予以支付;甲方可以选择由丙方予以支付。

七、特别约定:本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本合同如无效,担保合同依旧有效。

八、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使用方法:该借款合同是建筑业企业直接借款给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提供有效担保)

 

 

借  据

 

今向              借到人民币(大写)                           

(小写       )。此借款已经收到,本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无条件归还全部本金利息。

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期内为    ‰;逾期为    ‰。逾期归还的,本人自愿承担借款本息总额的20%违约金和债权实现费用。

借款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参考文本二)

 

甲方(借款人):余某, 女 ,汉族,   年  月  日 出生,浙江省某某市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出借人):郭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 出生,浙江省某某市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因其经营            机构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万元。甲方以第三人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 某某街200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做担保,保证甲方及时完全履行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办理好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当天,乙方履行交付义务。

二、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 。借款用途为甲方            机构。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间为一年,即2011年5月  日到2012年5月   日。甲方应当在2012年5月   日之前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以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除了第一个借款周期外)每一个周期的利息在本周期开始日的15天前支付,乙方不得拖欠。借款期满应当结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五、违约责任:如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全额支付利息或本金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进入清偿程序。甲方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还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出借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出借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八、双方同意办理公证赋予本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持有1份、乙方执2份,公证和房产部门执2份。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乙方所在地方法院处理。 

甲方(夫妻) :       

乙方:

时间: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借款人):余某, 女 ,汉族,   年  月  日 出生,浙江省某某市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出借人):郭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 出生,浙江省某某市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抵押人)郑某,男,汉族,    年  月  日 出生,浙江省某某市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提供房产抵押,并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基本情况: 

1.1 丙方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 某某街200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做担保,保证甲方及时完全履行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1.2 甲方向乙方借款款本金金额(大写)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借款利息每月2%计算并支付。

1.3,借款的用途:借款用途为甲方经营        项目。

2                                 借款的支付时间

2.1甲方和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保证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无法院查封及抵押登记等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2.2甲方和丙方负责在2011年5月1日前办理好合同公证,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乙方收到他项权证当日支付借款。

第三条 还款

3. 1,利息支付:以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除了第一个借款周期外)每一个周期的利息在本周期开始日的15天前支付,乙方不得拖欠。借款期满应当结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3.2.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3.3,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金额(含未到期部分)收取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四条抵押与保险

4.1 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等)的抵押担保。 该房产基本情况:房产证件号     ,面积     平米,所有权人郑建,土地证件号     ,面积     平米,

4.2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4.4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丙方和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和丙方的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 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4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5 甲方和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应诉案件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6 甲方和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7 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 8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和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抵押房地产损坏的;抵押房地产灭失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9 乙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和丙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借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借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0  乙方有权在借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1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款本金和利息等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收取。

6.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如任何一期利息未及时支付)(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内部按照相应份额分别相应优先受偿权利。

6.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 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借款用途、卷入诉讼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归还能力或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6.7,丙方如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6.8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七条 附则

7.1 各方同意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 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抵押人)                       

 

 

(使用方法:该借款合同二系建筑业企业以个人名义出借给项目经理,可以办理担保房产的抵押手续,是目前稳妥的出借方法。)

 

 

附件(三)某房管局办理借款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抵押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抵押权登记

内容 

房屋抵押权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申请程序 

申请→询问→受理→审定、记载于登记簿、公示→制证、核收登记费、发证→立卷归档

办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抵押登记申请表2、 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  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 公证书原件5、 借款抵押合同 6、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或委托,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申请表格 

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办证时限 

自受理单3个工作日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房屋他项权证 

法律效力 

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每套,非住宅550元/每件,印花税5元/本;(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 

备注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占办事时限内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
无担保、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1)
项目经理责任书
建筑劳务内部承包协议(不止一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