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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APP总法律顾问:专业、商业、行业都吃透,事业露出头


徐新林先生自2000年6月以来,长期担任金光集团APP中国总部法务部总经理,负责领导和管理金光集团APP在中国及海外的投资、经营相关的公司法律事务。与此同时,他还担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硕导,兼任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可谓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桃李满天下。

 

笔者在金虹桥国际中心采访了徐新林,这位身兼大学教师与企业法总的人物。阳光下,金光集团APP几个字熠熠生辉,而这幢大楼,就是徐新林先生所在的法务部通过股权收购而来的。侃侃而谈的徐新林满怀着对这一行业的冀望,他说法务是越来越受重视了。

 

金光集团APP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性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光中国”),截止2016年底按合并报表口径统计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已达约1618.32亿元人民币

本文由王刚(公司法务联盟组织者之一)采访,法盟实习生复旦新闻系张潇整理、编撰成文。



“法务”称呼的由来


徐新林先生在采访伊始向我们道出了法务一词的由来,颇有趣味性与文化渊源,从中可以深切感受到徐先生的人文关怀。

 

徐新林:

 

法务是法律事务,其实在这个词的借用里面是用了日本的词汇,在日本企业里叫法务部,它称谓的建立也影响到我们国家。日本的词汇影响到台湾企业,台湾企业在进入大陆以后,一个公司的法律事务也用这个词来表达。你可以看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我们本来是汉语,汉语变成日本的汉字,它借你的汉字来表达它的思维和意思。

 

以前我们将文字输出到日本。但反过来在法律这一块,它走在前面去,它就用你的汉字来表达它的意思了。那么反过来讲呢,因为我们中西文化的差别,翻译的时候又有很多的不确定性,那还不如直接把日本的汉字拿过来用,更直接,于是就变成了我们的法律用语。所以我们现在很多的法律用语是来源于日本的汉字。

 

所以你就看它们这些公司的称呼,基本它们的背景你就知道了。一个公司有法务部门,不是日本企业就是有台资背景,八九不离十。比如我们说金光集团APP法务部,那你就知道了台资在这里面影响了。我们不是台资企业,但是在华人这个圈子里面,台湾发展早一点,那么大量的技术干部是从台湾这些企业挖过去的,所以最初整个体制、管理团队当时都是台湾的。在建制的时候自然而然就用了法务部。

 

的确,法律事务部比较好用,也更贴切中国使用,所以我们的民营企业、国营企业等都沿用了这样的一个机制。在各经济体制里面,法务部的称呼已经非常普遍了,这就是文化的影响。


法务要管好公司的授权体系


徐新林先生在带领整个法务部团队的时候,是极具眼光的,不仅经营相关的各种公司法律事务,而且负责领导和管理金光集团APP在中国及海外的投资。他指出法务要管好公司的授权体系。授权体系其实是公司风险控制很关键的一个环节。”


问:您不仅仅做法务相关的内容,还做一些地产、投资相关的内容,您是怎么介入到这块业务的?


徐新林:


事实上,我和很多法务做过交流,有时候他们也让我讲课。很多法务会觉得公司不重视这块业务,完全取决于领导的定位。我就和他们讲,你法务能不能做大,能不能在公司里有它的一个地位,不是别人给你的,完全靠你自己的,不是说靠你本身法律专业强不强,这个人家是知道的,还要看很多附加的东西。比如说你商业不懂、企业不懂,那么跟公司相关的业务你都不懂,人家怎么和你沟通,怎么和你交流。

 

从公司来讲,法务应该告诉股东怎么做更好,要帮公司设计好的方案、解决很多问题。我们不能做违法的事情,这是首要的。但是很多东西可以有变通的方式和方法,既不能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也不能触及法律的红线。法务能不断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就能够参与到管理层很多问题决策的讨论中去,长此以往,法务的意见就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而法务部的地位也随之提高了。我们法务部也是这样的,随着部门能力的增加,法务部所管理的事情也自然越来越多。

 

我们法务部是个大的法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归属法务部,知识产权放在法务部,反倾销也由法务部牵头管理。一般来讲,如果说将知识产权放在法务部很正常,那么反倾销小组原来在市场部里,但很多案件做下来以后还不如归到法务部更高效便捷。又比如说,董事会有授权管理体系的问题。你觉得这个董事会决议能不能做,怎么去做,怎么去授权。这些问题其他部门搞不清楚,但我们作为法务部却很了解。有些文件怎么处理或者授权范围怎么描述,所以授权体系放在法务部这边很合适。

 

我认为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往往体现为公司的授权体系。授权体系其实是公司风险控制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法务部帮公司把授权体系管好了,公司的风险自然而然就小了。在国营企业来讲,是讲职级的,谁职级高,那他就可以决定一切。但以职级代替专业是不行的。以职级判断来否定掉专业判断就乱了套。

 

就我们公司而言,这套授权体系被称为核决权限制度。尽管职级有高低,但是从部门职能划分来讲,由某一部门决定的事情,就应该交由该部门的最高主管来决定或建议,绝不能超出职权范围越级管理或跨部门行使非正常的管理而干涉别部门的管理工作。核决权限体系需要借助于IT技术实现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的E化,借助计算机的监控确保流程按核决权限落实和执行。这样的话,如果在核权体系里面没有审批权限,那么即使职级再高也无法干涉或介入。所以把横向职能和纵向职级相结合,按权责矩阵设计出来的授权体系,我们就称之为核决体系。这个体系解决了该由谁来申请、由谁来会签和提出意见、以及由谁来最终核准决定的问题;把这个体系设计到位,风险就一定程度上管控好了。在核决权限确定好了以后,具体授权给谁,再由法务部出具授权书或者董事会决议来作处理。这样公司运作起来就能井井有条,风险也容易管控住了。


法务须与互联网思维相结合


事实上,徐新林先生一直秉持互联网思维不是互联网企业独有的,传统企业法务也可以借用互联网思维改变企业法务组织架构、工作方式及其风险防范模式这一创新理念。


问:我们看到您对大数据、互联网思维这块很重视,包括你们部门好像也要有一个法务信息化系统,那您个人对这一块的投入是怎样的?


徐新林:


首先,我觉得要从思维上转变过来。互联网+时代,作为法务应具有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和大数据思维。从用户思维来讲,我们要注意到互联网思维以用户为导向的,互联网失去了用户也就丢掉了市场。我们从传统法务来讲,它是站在企业立场,用户就是企业内部这些兄弟部门。法务要以客户为中心,而互联网思维下你要看到,用户不仅是企业了,更重要的是客户。对你来讲,客户的需求就是你的需求,如果说客户需求很合理,为什么合同不能做改变呢。那么对于我们来讲,面对这类问题也同样带来思维方式的改变。改变了之后,你的着眼点也就不一样了。一方面帮助了自己的部门,一方面也帮助了客户,达成双赢的局面。从简约思维而言,信息过剩而注意力稀缺的时代,法务需要建立一整套标准化体系,将法务从大量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在简约和标准化的情况下,专注于做好例外管理。从极致思维而言,法务要拒绝“万金油”,专业上要做到专和精,成为某一细分领域的专家。从大数据思维出发,法务也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工具,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合同管理系统和相关的法律数据库、分享诉讼案例、总结办案经验。

 

法务工作也要和目前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法务的风险管控和创新问题,思考互联网思维带给法务哪些促进与革新的地方。


法务要有前瞻性


徐新林先生一直强调,作为法总要对未来趋势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和分析能力。这不仅仅是涉及自身的企业与业务,也是对整个行业、甚或法律的完善所能作出贡献的地方。


问:宁波商业银行也是你们企业的,好像一般企业很少会那么早就设立一个银行。你们当时的决策是基于什么判断呢?


徐新林:


宁波商业银行原来是国际银行,后来改制了。因为当时国家人民币对外资不开放,这样使它业务受限,后来改制也算是中国第一家从外资银行改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也是我们法务部门做的。


那么从做法务来讲,就是不要局限于现行的法律规定,要看到国家整个改革开放的趋势,来预估法律朝哪个方向发展。所以这个事情对法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你不是看现行规定,而是着眼于完善法律,建言建策。我举个例子,投资公司的时候,当时还没有细则出来,股权能不能出资是没有先例的。但这个口子是开着的,所以我们做了很多说服工作,在没有细则出来的情况下,我们第一家做了股权出资,当然后来细则出来了。所以作为一个法总来讲,对事物的判断、对法律的判断要看到整个趋势,对发展方向是收紧还是放开作出预判。法律规定兜底的东西是个口袋,它没有明确,从国家的发展趋势下是开放性的,如果你这个东西是开放性的,那就要去商量。事实上,因为有些领域法律是空白的,那么就要有这个觉悟去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经验结合起来,也是帮着国家去完善相关法律。涉及到发改委去跑发改委,涉及到商务部去跑商务部。这样对国家来讲,有了基础工作也很好,这就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对于法总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能力。


法务要有前瞻性


徐新林先生一直强调,作为法总要对未来趋势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和分析能力。这不仅仅是涉及自身的企业与业务,也是对整个行业、甚或法律的完善所能作出贡献的地方。

 

问:宁波商业银行也是你们企业的,好像一般企业很少会那么早就设立一个银行。你们当时的决策是基于什么判断呢?

 

徐新林:


目前的宁波通商银行在改制前是纯外资的宁波国际银行,也是浙江省第一所外资银行。因为当时国家人民币对外资不开放,这样使它业务发展受限,完成改制后成为一家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这也是在我们法务部全程参与下进行的。

 

那么从做法务来讲,就是不要局限于现行的法律规定,要看到国家整个改革开放的趋势,来预估法律朝哪个方向发展。所以这个事情对法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你不是看现行规定,而是着眼于完善法律,建言建策。我举个例子,投资公司的时候,当时还没有细则出来,股权能不能出资是没有先例的。但这个口子是开着的,所以我们做了很多说服工作,在没有细则出来的情况下,我们第一家做了股权出资,当然后来细则出来了。所以作为一个法总来讲,对事物的判断、对法律的判断要看到整个趋势,对发展方向是收紧还是放开作出预判。法律规定兜底的东西是个口袋,它没有明确,从国家的发展趋势下是开放性的,如果你这个东西是开放性的,那就要去商量。事实上,因为有些领域法律是空白的,那么就要有这个觉悟去促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经验结合起来,也是帮着国家去完善相关法律。涉及到发改委去跑发改委,涉及到商务部去跑商务部。这样对国家来讲,有了基础工作也很好,这就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对于法总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能力。

 

 

采访最后,徐新林先生表示愿意牵头带领法务同行在法务相关领域做一些经验总结,并希望编撰成法务业务操作的指导手册或法务的“红宝书”,惠及他人。而对于公司法务,他认为:“十年前,做法务好像是个无奈的选择。但是,将来法务这一行将大有可为。”


本文来源: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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