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国劳动争议将日趋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根据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范战江11月23日下午在赛尼尔法务学院的培训课程的部分内容总结而成。全文围绕预防劳动争议风险的三项基础工作进行阐述,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意义重大。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是法规定不到的地方,可以依情依理来制定。例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旷工6天以上,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因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做出这种规定,也没有违反情和理,所以法院对这种规定是认可的;又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旷工1天,扣3天工资,因这一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和理,所以仲裁委认定该条规定显失公平而无效。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罚款金额过大,往往会违背情和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能性较大。赔偿金额大于工资,分月兑现应执行当年劳动部的规定,即扣减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一般不会引发劳动争议;如果地方就这一事项有新的规定,则可不再执行劳动部的规定,而按地方新规定办理。
法律是采用宏观方式起草的,因此写的比较原则,适用范围也比较宽泛。用人单位起草规章制度不能再用这种方式,也无需摘抄法律。若采用微观的方式起草规章制度,会导致事无巨细、挂一漏万的后果。而采用中观的方式进行起草,比较概括,比较具体,操作性比较好。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表明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执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不是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都要履行民主程序,只有那些与劳动者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才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哪些履行民主程序,哪些不履行民主程序。
(2)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不是经过举手表决通过。
(3)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是必须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如果协商不一致,应由用人单位行政领导集体做出决定。
另外,用人单位经履行民主程序后颁布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否则,该规章制度或决定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
(二)对履行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实践中的五种公示方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结合单位的实际、以约定的内容为主,这样的劳动合同操作性比较好。
(二)从订立到解除或终止,全面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漏洞,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的收集,根据员工的仲裁请求来举证和编写证据清单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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