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互谅或者一方让步的协议,以化解争议、解决案件的活动。在企业的案件管理中,和解方式存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是原告撤诉、撤回仲裁申请或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制作准予撤诉裁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仍可以起诉;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准予撤诉后,原告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则为一裁终裁。
调解,是在法院和仲裁庭的协助下进行、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案件的活动。在企业案件管理中,调解方式适用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制作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二审中的调解书具有撤销原审判决的效力。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则为一裁终裁。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管理机关在无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及其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其法律后果是经过“诉讼”后,各类裁决和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的纠纷处理传统具有息讼的特点,即长期以来老百姓都不愿意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矛盾,讲人情、讲面子、论关系在人际交往和处理各类矛盾中起着较大的作用。事实上,虽然从理论上讲诉讼方式能够实现较为公平的结果,但不能避免的是也同时存在专业化程度高、处理时间长、成本高、容易激化当事人矛盾的问题。即使在诉讼至上的西方社会,目前也开始推行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讼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以实现当事人追求低成本、速度快、缓和关系等需求。
目前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倡导上述三种案件解决方式的灵活综合运用,即建立多元化解决方式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对案件的程序、实体分析掌握自身的优劣势,对各方当事人诉讼目的予以了解并综合案件发生的环境特点和要求,选择最能实现决策人利益(通常在经济和时间方面)最大化的解决方式案件,尤其通过下表可以看到通过和解、调解方式来妥善解决案件,不仅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同时也能满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外在要求。
目标 | 和解 | 调解 | 诉讼 |
降低诉讼成本 | 3 | 2 | 0 |
加快速度 | 3 | 2 | 0 |
维持或改善关系 | 3 | 3 | 0 |
保护隐私 | 3 | 2 | 0 |
澄清是非 | 0 | 1 | 3 |
赔偿的最大化 | 2 | 1 | 3 |
0=不太可能满足;
1=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2=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
3=能够非常满足
不同纠纷解决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各有利弊,应结合企业具体需要和不同阶段综合运用。选择不同纠纷解决方式时,关键是要计算投入-产出比,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以诉讼为例,无论输赢,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和诉讼费、时间、合作关系、商业秘密、企业自身经营环境都是可能发生的成本;如果败诉,还将承担经济利益、商业机会、核心资本、社会声誉和市场份额的损失。相反,如果胜诉,相应地也有更加丰厚的回报,可以挽回经济损失、打击对手、确认权属、确立行业惯例、提升知名度和市场地位等。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呈现不同的特质。从对双方关系的破坏程度来看,呈现递增的趋势;企业对程序和结果的控制程度上,呈现递减的规律;从向社会公众的公开程度上,程度逐渐递增;从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成本上,呈现递增的趋势;从结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上,逐渐递增。
在运用和解、调解方式的时机上,从案件发生到判决结果出来前均可以应用,对于已经取得经验的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来讲,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可以在案件早期阶段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但是某些案件却必须经过费时、昂贵的审理程序后才可能在判决结果出来前得以和解或调解。而对于恶意诉讼、一方当事人运用诉讼在经济上拖垮另一方当事人、树立先例等案件,不太适合运用和解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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