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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实务干货 | 人力资本股权化时代,如何做好股权激励?

作者 赵金芝 恒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综合与合规专业组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恒都法律研究院

 

 

公司为何要实行股权激励?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追求不一致,为了使公司经营者的利益追求更加趋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追求,股权激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措施和方案。最初,多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方案,现在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开始实行股权激励,这表示人力资本股权化的时代已然到来。

 

股权激励模式有多种,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具体的股权激励模式纷繁复杂,以下就常用的单一股权激励模式作简要介绍:

 

1. 业绩股票/业绩股份

 

就上市公司来讲,业绩股票模式是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业绩的考核期一般为3-5年并且常会设置为期一年的锁定期。

 

就非上市公司来讲,业绩股份模式是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则公司向其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该等股份可买可送。

 

2.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在上市公司内,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

 

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该期权,但不得将该权利转让、抵押和用于担保。激励对象是从公司购买公司未对外发行的流通股,而非从二级市场上购买。一般激励对象会选择市场股价高于行权价时行权,以此获得价差收益。

 

3. 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模式是指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

 

与真实股权不同,激励对象不享有虚拟股份相应的所有权及表决权,且该等虚拟股权不得转让和出售,在激励对象离职时自动失效。公司在支付收益时,既可为现金,也可为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的组合。虚拟股权模式操作简便,不易受其他因素影响。

 

4.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模式是指激励对象通过经营使得公司股价或业绩提升,其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公司支付的现金、等值的公司股票或它们的组合。

 

股票增值权模式仅仅通过公司内核审批即可实施,操作极为简便。

 

5.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模式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须以自筹资金进行购买,并且对购入的股票进行锁定,激励对象通过达成预先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对股票进行解锁。

 

该种模式激励对象必须出资购买公司股票且不得逆转,激励对象承受较大压力。

 

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不同的模式可以组合使用,由此可产生近百种股权激励方案,在实践中更是有众多注意事项,下面我们来浅析一下。

 

第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激励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参照上述规定即可。通常确定激励对象可以从岗位价值、素质能力、历史贡献等几大方面综合考量。

 

第二、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包括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因多数股权激励模式的考核标准最终都指向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上述标准不能仅仅包含财务指标,否则极易造成短期行为或弄虚作假,因此制定科学与合理的业绩或绩效指标至关重要。公司从上至下可通过业绩合同或客观的、数据化的KPI业绩考核系统等实施考核,明确公司内部责、权、利的划分。

 

第三、明确股份来源和数量

 

公司股份来源主要有原股东转让、增资扩股、库存股份等,上市公司还可通过股票回购进行激励。关于原股东转让,公司可自行决定由大股东直接转让或各股东按比例转让;关于增资扩股,公司可经由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后,进行增资扩股以实施股权激励,待激励对象行权后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关于库存股份,也可称为预留股份,为公司成立之初所预留的一部分股份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该部分股份可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指定股东先予代持;股票回购一般是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股票回购需注意数量及时间限制。虚拟股份模式不涉及股份来源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而非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一般为股本总额的10%-30%,多数公司会选择15-25%的比例用于股权激励。

 

第四、尽量做到激励均衡

 

古往今来,遇到分配总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在进行激励方案设计时可以参照“二八定理”,核心对象重点激励,形成明显的激励梯度,尽量做到相对均衡与公平。否则不但起不到真正的激励作用,反而会导致人心离散。但并不建议进行全员激励,如此做同样达不到有效的激励效果。

 

第五、持股载体一般以设置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居多

 

在实践中,公司较多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持股,公司本身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此种方式的优点主要有:可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使公司不会因员工离职而频繁变更公司股权结构。操作简便、易行,若发生员工激励比例变更或离职等情况,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通过协议或决议等形式即可完成,不必经工商变更。

 

第六、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

 

行权和退出是股权激励的开始和结束,二者同样重要,为避免后期出现法律纠纷,建议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初就同时确定退出机制。激励对象的退出往往是伴随着员工的离职发生的。若公司已上市或被并购,可以不对员工的激励股份予以回购。若公司仍为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离职的,建议公司对其已行权及已成熟的激励股份予以回购,未成熟的激励股份可直接收回。同时,需在方案设计之初明确股份回购价格或详细的价格确定方法。

 

 

编辑 贺原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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