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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发包人合同利益以外的损失时,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精神,应允许发包人以...

当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承包人严重违约),造成发包人合同利益以外的损失时,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精神

应允许发包人以侵权法律关系向责任人主张权利

宜兴鸿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民终430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鸿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实

(一)设计合同

2014年6月22日,鸿鹄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陶都路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华建公司为鸿鹄公司设计陶里一期商业部分(含部分住宅)的施工图设计、小区综合管网的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

(二)总承包合同

2014年7月25日,鸿鹄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鸿鹄公司将陶都路陶里一期工程发包给新华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工程内容主要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三)雨棚施工合同

2015年8月31日,鸿鹄公司与华峰公司签订屋檐披檐施工合同,约定鸿鹄公司将陶里文化广场一、二期工程项目屋檐披檐工程发包给华峰公司。

(四)钢结构施工合同

2014年12月11日,鸿鹄公司与海锋公司签订了屋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鸿鹄公司将陶里一期工程项目屋面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海锋公司。

(五)监理合同

2014年7月25日,鸿鹄公司与建浩公司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由建浩公司对陶里一期工程项目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以及本合同地块范围内的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档案资料、协调组织等全过程监理工作,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始至本工程竣工交付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

(六)鸿鹄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鸿鹄公司自2014年起陆续与包括本案406户在内的业主签订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价款、面积等作了约定。

以上事实,由鸿鹄公司提供的合同、竣工证明书、质监站文件、鉴定意见书等、法院调取的质监站档案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归纳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及审理范围;二、鸿鹄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应予采纳;三、本案的损失如何确定;四、本案各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五、各方责任如何认定。对上述争议焦点,双方的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及审理范围

(一)本案的请求权基础

鸿鹄公司经法院释明后,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基于侵权关系:陶里一期存在大面积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归纳为四大问题:雨棚问题、构造柱问题、钢筋保护层偏厚问题、钢结构施工瑕疵问题),各被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被政府要求停止交房、与业主调解支付了大额赔偿金)。故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各被告认为,其与鸿鹄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即使履行过程中有质量瑕疵,鸿鹄公司也只能依据合同提起合同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工程质量瑕疵通常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给予救济,但前提是该质量瑕疵属于一般性问题,产生的损失属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但当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即承包人严重违约),造成发包人合同利益以外的损失时,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精神,应允许发包人以侵权法律关系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否则发包人合同利益外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本案中,涉案工程发生了雨棚倒塌,该质量问题导致鸿鹄公司对外承担了巨额赔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的情况下,鸿鹄公司选择通过侵权法律关系来主张相应的损失,应予支持。

(二)本案的审理范围

鸿鹄公司认为,工程质量的四大问题均构成侵权,造成了无法割裂的整体结果,故应全面审理。

各被告认为,如本案以侵权关系来审理,则本案的侵权事实为4号楼雨棚的坠落,应仅就4号楼雨棚坠落发生的侵权后果进行审理,赔偿也仅限于4号楼。其余楼并未发生侵权事故,故无需纳入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一个诉讼应围绕一个法律关系进行。本案中,鸿鹄公司的诉请基础既有因严重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如雨棚坠落责任;又有基于合同产生的质量瑕疵责任,如钢筋保护层偏厚问题、钢结构施工瑕疵。尽管两种类型的责任混同在一起,导致了整改、逾期交房、调解赔偿的整体结果,但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每个责任主体亦不相同,不能放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比如钢结构施工瑕疵、钢筋保护层偏厚明显是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应通过合同关系解决,不应在本案中处理。现鸿鹄公司选择侵权之诉,应将侵权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责任赔偿从整体中析出,就该块内容进行审理。对于各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不能局限于4号楼的侵权行为。根据鉴定报告,13幢楼中除8号楼未设计雨棚,其他楼的雨棚均证实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整体雨棚(不局限4号楼)侵权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审理范围仅局限于雨棚倒塌(不局限4号楼)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故损失应以上述范围为限。1.对于鸿鹄公司主张的调解协议赔付款不应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理由为:(1)该调解协议系鸿鹄公司与各业主的意思表示,五被告并未参与调解,该调解协议不能约束五被告;(2)根据调解协议载明内容,导致鸿鹄公司向业主赔付的原因不仅包括雨棚质量问题,还包括层高不足、墙面裂缝、室内管线布置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鸿鹄公司为此支付的调解赔偿款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2.鸿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因侵权必然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模型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予支持;融资利息并非因侵权必然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3.关于差旅费,鸿鹄公司提供的票据尚不能证明是处理本案侵权问题而支出,但该部分费用实际必然发生,考虑到本案整个处理过程的复杂性与紧要性,法院酌情支持差旅费100000元;4.零星修复整改费,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暂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审理范围如何确定,雨棚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在本案中处理;三、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违约行为对他人构成侵权时,违约方才需对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合同关系中的违约并非必然与侵权关系竞合。本案中,鸿鹄公司与新华公司、华建公司、华峰公司、海锋公司、建浩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分别为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关系,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并在2016年2月10日雨棚坠落事故发生之前房屋已交付完毕,由此可见,即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并未影响竣工验收及交付,也可视为鸿鹄公司接受交付时的工程质量现状。至此,工程质量瑕疵并未对他人构成侵权,而仅需按合同约定的保修原则处理。直至2016年2月10日发生雨棚坠落事件,宜兴市质监站出具处理意见,要求对陶里一期所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在调查、鉴定期间不得使用,由此产生了对业主侵权的事实。鸿鹄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侵权关系,故一审以雨棚发生坠落造成侵权赔偿作为审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报告,4号楼之外的其他楼的雨棚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且与发生坠落事故的4号楼系同一施工单位施工,故应作为整体一并处理。关于工程存在的其他质量瑕疵,并非发生侵权关系的基础,且涉及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主体,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不相同,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行为造成侵权,但并非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可以确定其责任大小,故一审认定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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