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部署安排,我市2017年度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四)持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报名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报名日期为2017年2月6日至4月10日。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受理部门
(一)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职职工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报名;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具有残疾证人员(有档案的)在档案存放部门报名;具有残疾证人员(无档案的)在所属社区报名。
(二)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审核后报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四、其他鉴定相关事项
(一)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公示结论的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施。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各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网站下载地址:http://hrss.jl.gov.cn/ldnljd/gzlc/。
(三)劳动能力鉴定每年组织集中鉴定一次,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的可顺延至下年度进行申报,鉴定地点原则上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
(四)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具体规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五)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再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照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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