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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专题解释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释之一:双分录

    为更好地反映部门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部分资产和负债科目实行双分录核算,现将部分常见业务的双分录总结如下:

一、预付账款

1、发生预付账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资产基金—预付款项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2、收到所有物资或服务时:

借:资产基金—预付款项

  贷:预付账款

若有补付款项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3、若业务终止,预付款项退回时,做以上分录的相反分录

二、存货

1、购入存货时:

借:存货

  贷:资产基金—存货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2、领用、发出存货时: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三、固定资产

1、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四、在建工程

1、原有固定资产改扩建或修缮时: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原固定资产在改扩建或修缮时,拆除部分获得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经费支出

同时: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3、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同时: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在建工程完工时: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五、无形资产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六、政府储备物资,参照固定资产

七、公共基础设施,参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八、应付账款

1、确认应付账款时: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

2、偿还时:

借:应付账款

  贷:待偿债净资产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九、长期应付款参照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释之二:往来款项的确认

一、相关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资产类

1、应收账款: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当收取的款项,商业汇票。

2、预付账款: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不可收回的定金。

3、其他应收款: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款等。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等。

2、应缴税费: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应付职工薪酬: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应付账款: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款项。

5、应付政府补贴款: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6、其他应付款: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类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7、长期应付款: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8、受托代理负债: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相关往来科目的确认时间

(一)资产类

1、应收账款:应当在资产已经出租或物资已经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项时确认。

2、预付账款:应当在已经支付款项且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3、其他应收款:相关责任义务产生时确认。

(二)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2、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3、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时确认。

4、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确认。

5、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的时间确认。

6、其他应付款:相关责任义务产生时确认。

7、长期应付款:

(1)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2)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8、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并产生受托代理义务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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