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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3-找法网(Findlaw.cn)

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  作者:  日期:10-06-24

  又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尤其是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四)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电子商务等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五)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网络交易中,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大大削弱了中间商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使得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更易于实现转移定价,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六)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在国内税收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唯一性,网络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还不是太大。然而,对于国际税收的影响却极其深刻。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网络经济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进一步采取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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