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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讨薪难 何时才能跳出“年终讨”怪圈
      随着春节临近,全国各地都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而引发农民工朋友在维权的过程中做出不当举措,这些事件屡见不鲜。时下,民工讨薪不可避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以往案例,老戴总结“十大恶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劳动者维权献言献策,希望他们提高防范意识,依法维权,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第一种“巧立名目”。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企业用人成本,以全员下岗然后再上岗的方式,将工龄接近10年或已过10年的老员工淘汰或者工龄清零,不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逆向派遣”。本单位的职工不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却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给劳动者一种假象以为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然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发现合同却是另一家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而应对劳动人事部门的检查,公司美其名曰“逆向派遣”。
      第三种“假戏”真做。用人单位,以生产不景气或者为规避劳动检查为借口,让员工临时放假或者到别的单位临时上班,造成劳动者工龄中断的事实,要是开不出证明则拒绝劳动者继续上班。
      第四种“移花接木”。两家用人单位将员工互换,半年或一年为期限,使劳动者的工龄无法连续计算,以此来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种“偷梁换柱”。用人单位明明答应的是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却变成了非全日制合同,类似于钟点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但劳动者干的却是全日制每天最少8小时的活,用人单位以此来规避其应承担的缴纳社保等义务。
      第六种“以假代真”。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每年的承包费形式代替工资,造成双方之间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假象。
      第七种“阴阳”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两个劳动合同,一真一假。应付劳动部门检查时用真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到法院应诉时则用假合同;或者另外签订的合同虽然客观存在,但该合同订立的公司是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合同权利义务无法履行兑现。
      第八种“张冠李戴”。本应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金”。但单位却让劳动者自己缴费(单位给予部分报销),否则,以下岗相要挟,从而规避了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种“名不符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的工种、工资和实际工作的工种、领取的工资相差甚远(除工资卡外另手签一份工资津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索赔时单位按合同上的数字进行支付,或者缴纳社保金额相对减少(并导致退休后退休金减少),另外也规避了税务机关的税款,劳动者对此有苦难言。
      第十种“借鸡下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不签订期限合同,而是以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以一个月或三个月甚至六个月试用期为期限,干满试用期后,用工方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辞退,然后重新招人,继续下一个轮回。
      如何预防恶意欠薪?
      劳动者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工程或劳务层层转包,劳动者应明确用人单位。不到非法经营的企业、证件不齐全的工地、从事违法活动的用工单位就业。收集并保留好欠薪证据。
      遭遇欠薪怎么办?
      遭遇欠薪用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通过闹访、缠访、非法游行、非法围堵路桥、非法阻扰施工等违法手段讨薪。
      遭遇欠薪时,应该收集被欠薪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仲裁部门向用人单位传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人民法院向用人单位传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任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相关单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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