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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造成受助人或者自身损害,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民法典》之见义勇为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
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天我们将跟随
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
检察官
来学习民法典对
见义勇为
是如何规定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民法典》也新增了见义勇条款。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见义勇为免责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自愿性是指救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救助人是基于其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就不具备免责事由的正当性。
第二是受损人仅限于被救助人。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我们则要根据情况,根据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或者侵权责任的要件进行处理。
第三是救助行为要具有紧急性。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就可能导致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才会免责。

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造成自身损害,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原则,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收益人应当补偿,也就是说补偿具有强制性。补偿的程度要根据见益勇为者的受损程度、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顺应了社会的正义期待,是善法之举、是良法之动。国家鼓励见义勇为和守望相助,这也是我国司法秉承的正义价值取向。


来源:寒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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