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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8.1日实行,实务中能够走到抗诉程序的案件不多,所以这一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并没有引起大众的关注。梅兰律师团队经对比原试行规则发现,变化还是很大的,不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仅就与当事人息息相关的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第一,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有了时间限制,要求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限制。(详见规则第20条)
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不予受理,但,如果超过期限原因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属于除外情况,可以受理。(详见规则第27条)
第二,当事人对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的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详见规则第31条、第126条)
第三,对申请书有明确要求。要求申请书中不但要求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还要求明确所针对的具体的符合抗诉申请的法定情形。(详见规则第22条)
第四,受理后需依法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而不再是选择性决定是否告知其他当事人。(详见规则第33条)
第五,注重对虚假诉讼的惩治。不论是对于原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还是在申请抗诉过程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等,都依法予以追责。实务中,虚假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较为严重,常见的有虚假陈述、提供不实证言、倒签协议、甚至是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等等,但由于虚假诉讼属刑事犯罪,一般当事人很难进行有效的控诉,虚假诉讼者很难被追责。对此,该规则明确增设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详见规则第37条、第118条)
二、受理
第一,检察院有权调阅法院卷宗及副卷、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详见规则第46条、第47-3条)
第二,受理后审查结果增加“复查维持”一项,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对检察院不予受理决定提出的监督申请。(详见规则第126条)
三、审查中
第一,对个案的审查或许会超过三个月,因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不包括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详见规则第52条)
第二,听证会程序做了整体调整,大致参照民事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先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听证人员提问--休会--复会--听证员发表意见--当事人最后陈述--承办检察官总结。(详见规则第59条)
第三,有权就审查的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进行专门审查,这主要是针对鉴定意见或许存在重大瑕疵并导致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形。(详见规则第64-2款)
第四,对“新证据”的理解有重大变化。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不予采纳,但是逾期未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能够证明原民事案件错误的应当采纳;对于经审查取证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能够证明原民事案件错误的属于新证据。(详见规则第76条)
第五,对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有重大变化。删除原“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之规定,该两项规定不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的情形。
第六,明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仅限于两种情形,即原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即原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删除兜底性“其他情形”规定。(详见规则第82条)
第七,有权就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并声明放弃申请监督的,准许撤回抗诉申请。(详见规则第73条)
第八,可以就同一案件再次行使监督权,提起抗诉。对于经抗诉后作出的裁判文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仍可以再次行使监督权,提起抗诉,具有一究到底的架势。(详见规则第124条)
四、抗诉
第一,抗诉书由法院送达被抗诉人。(详见规则第92条)
第二,检察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庭审中可以发表意见,并有权对违反程序性情况予以记录。(详见规则第96条)
五、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对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是否受理执行、执行管辖权转移、执行行为等问题,检察员也有权依据该规则行使监督权。(详见规则第105-107条)
六、注重“同案同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类案检索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详见规则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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