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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说法) 刘俊海谈股东大会 表决权半数通过

名家说法) 刘俊海谈股东大会 表决权半数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刘俊海:商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现行《公司法》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计算语焉不详。依文字解释,凡在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股份均应被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签到后又退席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应被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总数,而不应被排斥在外。

  假定某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1亿股。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决议时,参会股东及其代理人持有的股份为8千万股。在会议上,公众股东与董事会围绕利润分配方案产生了重大分歧。董事会提出的预案主张少分股利,而持有2000万股的公众股东提出的预案主张多分股利。因董事会未就其提供的股利分配方案认真回答公众股东的质询,致使持有2000万股的公众股东在会议途中拂袖而去。持有6000万股的股东接着表决,并以3600万股赞成、1000万股弃权、1400万股反对的表决结果,批准了董事会提出的股利分配方案。次日,公司将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某证券媒体。之后,中途退席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案例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为8000万股,而非1亿股,亦非6000万股。本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有效通过,赞成该决议的表决权须达8000万股的二分之一(4000万股)以上,而实际赞成该决议的表决权仅为3600万股,不及8000万股的二分之一。可见,该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要件上存在瑕疵。对于此种程序瑕疵,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容忍,也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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