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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发票开具约定以及风险提示
作者‖陈桂平律师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目前接触的合同审查以及实际处理纠纷的实务中,经常遇到类似发票开具的合同义务约定不清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甚至有时会因此发生纠纷,而发票开具本身是经济类合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款甚至是核心条款之一。因此,对于涉及发票开具以及相关的约束性条款不容忽视。
【法律规定】
在我国,关于发票的开具以及发票开具的主体,主要见我国税法方面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也有涉及发票的问题,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主要是用于推定货物的交付或者付款的认定问题,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很容易就分析出该条款实际上意义不大,理由是:1、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买卖合同,因此适用的范围有限,虽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可知,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典型合同类型,在其它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原则,但是毕竟具有局限性;2、该司法解释第八条针对的是货物的交付或者付款义务的问题,然而合同中关于发票的开具、交付、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清没有保底性的条款约定,只留给行政法律法规去处理或者由当事人细化约定。就民事或者商事纠纷而言,最终套用的只能是《合同法》总则中的第六十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然而这个又会涉及法院的自由裁量问题。
【合同约定风险常见点】
在不触及《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经济类合同允许约定大于法定,因此,在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中应该提防出现以下类似的发票约定不清或者不足问题:
1、关于开具的发票类型约定不足。发票的开具类型跟合同的类型、交付的标的物有关。但实务中,有的交易双方比如付款方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是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没有约定清楚,因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不同,能否作为抵扣凭证作用不同。而且这个问题如果涉及工程施工项目或者大型设备采购的话,其中的税费金额有时动辄几十万。
2、发票开具的时间不明。比如是先开具要求的发票后才付款,还是付款后才开具约定的发票类型约定不明。虽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接收发票权利主体一方可以催告发票开具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但是这点实际上会增加合同接收发票权利主体的责任,与其事后催告,不如提前在合同里约定期限。
3、发票开具后交付的时间或者方式不明。虽然合同里约定了发票开具的时间,但是没有约定何时交付以及交付的方式,此时又回到了合同收取发票一方催告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仅是约定了发票开具的时间,但是没有约定何时交付,作为发票开具义务的一方是有权进行抗辩的,因为仅是要求其开具并没有要求其开具了必须交付给权利方。虽然有点诡辩的味道,但也是能够进行抗辩的,避免可能出现的分歧,最好还是尽量细化约定。
4、上游交易的发票合法性约定不足或者不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在办理进出口退税时如果交易相对方上游交易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无法办理进出口退税。举例来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合法,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没有问题,整个交流流程和物流也不存在问题,但是双方的上游交易,比如B公司的原料供应商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瑕疵,如C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C公司的资质存在问题从而导致C公司开具的税票不被税收征管部门所认可,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进出口退税,这种情况可能导致A公司的损失。因此,从这方面来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应该对B公司的上手交易进行合法性限制,同时约定出来类似前述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问题,否则A公司只能是就税收征管部门不予办理进出口退税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了,这无疑会增加A公司的经营风险。
5、发票的时效性问题导致的发票无法使用没有约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或者设备购销合同中,作为发票开具义务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了发票,但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后至仲裁或者法院后,由于裁判程序导致案件的审结或者和解跨越了发票可以作为财务凭证成本列支或者抵扣的年度,比如2014年开具的发票只能在2014年度进行财务凭证列支或者抵扣,跨财务年度则发票不能使用,但因为发生仲裁或者诉讼纠纷时,发票接收一方因为前述仲裁或者诉讼流程过长导致涉案的发票无法跨年度使用。故此,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而导致一方出现财务风险,最好在合同里进行细化约定,否则将会因为涉及的发票金额过大从而导致财务上无法处理或者难度较大,或者只能发票开具一方先退发票给税收征管部门后重新开具,期间的手续麻烦且发票开具一方未必有义务配合,税收征管部门也未必同意进行退票处理。
6、发票涉及的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由于有些合同中涉及的货物不含税,有些又是含税的报价,为避免分歧,最好约定清晰。否则只能按照我国税收征管规定进行责任划分,或者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规定进行推断。
7、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由于合同是一个整体,上述提及的发票约定问题,即使约定清晰的情况下,没有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不完整的。另外,合同约定是一个整体,这个不光是针对合同所有条款而言,也针对具体到某个问题的约定上也是一个整体。因此,上述提及的风险点与本条均是环环相扣的。
【风险告知】
上述提及的发票风险点,仅是常见的、容易忽视的问题,实务中如何约定和处理,需要结合交易的类型、当事人的双方主体情况以及市场地位,不能一刀切僵化的处理,本文也不可能穷尽一切的进行说明,但发票的有关风险点应该值得深思和注意。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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