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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

从法律视角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家绪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兴未艾,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已逐渐被各地法院和当事人所接受,而保险公司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风险低,但需求量大,于是各家保险公司都大举杀入,展开同质化竞争,保险费率也是逐步走低。低风险并非无风险,如果忽视风险风范,则必然使保险公司面临大量诉讼,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保险风险。面对同质化竞争,保险公司除了降低费率、拓展销售渠道之外,还可以开展精细化经营,针对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也有利于此种保险的推广。笔者对于保险经营并不在行,仅从法律角度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降低风险,设定不同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仅针对保全金额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这就造成不同的保险标的适用相同的保险费率,这样对于低风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在实务中,不同的保全财产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的费率,比如保全财产如果是不动产,其风险肯定比保全生鲜货物要低,那么相应的保险费率也应当更低。但是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费率的前提是要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全错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恶意诉讼、保全对象错误、超标的保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材料防范恶意诉讼,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对于保全的过程是无法控制的,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全对象错误、超标的保全会无限扩大保险风险。为使风险可控,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限定保全财产范围,并针对不同的保全财产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在保全财产已知的情况下,其风险相对可控,那么其保险费率也应当比未限定保全财产的要低。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虽然保全财产范围被限制,但是可以降低保险费,被保险人也是愿意接受的,在实务中,保全财产线索基本需要申请人提供,也就是说在保全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了拟保全的财产类型和范围,那么限定保全财产范围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不希望被限定,那么可以选择保险费率较高的不限定保全财产范围的险种,这种不同的费率设置有助于风险与费率的匹配。

 

另外,针对保全财产不同的权利状态,保险公司也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不动产为例,如果被保全的不动产已经被查封,或者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保全不动产的保险风险也就相对较小,因为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的就是不动产的转让,而被查封、被抵押的不动产本就是被限制转让的,那么保险风险是很小的。当然,这里所说的风险小是相对而言的,而并非不存在,因为查封、抵押是可以被撤销的。鉴于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法律状态的查询制度并不统一,保险公司也只能是针对可以进行有效查询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保险费率的措施。更进一步来说,在不动产价格波动较大的时候,保全不动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更大,保险公司可以适当调高保险费率,总之,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而不是所有的情形适用统一的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这种保险的保险风险较低,因为在实务中法院都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方才采取保全措施,并且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并不是判决所有的败诉的申请人都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损失,但是在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会改变裁判倾向,尚未可知。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针对保全错误都应当尽快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除了前面讲过的限定保全财产范围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诉讼案件材料审查规范

 

保险公司不应仅依赖人民法院的审查,保险公司应按照比人民法院审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诉讼材料,重点审查诉讼主体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恶意诉讼问题等方面,并逐步建立起便于操作的审查规范,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可以聘请相关的实务专家进行审查。


2、积极与法律实务人员建立沟通机制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这项保险服务虽与法律实务有关,但是保险公司本身与法律实务是脱节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实际运用中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后知后觉的,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法律实务人员的交流预先感知,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策略。


3、建立相应的法律实务研究机构

 

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法律实务研究机构,不仅可以了解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并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要通过诉讼得到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必然面临大量的诉讼,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可以有效应对之。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项值得推广的新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摒弃之前的粗放式经营,逐步推进精细化,乃至树立保险公司在司法领域的专业形象,这样也有助于业务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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