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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15万装修却发现搞错了房子!这钱问谁要?


话说,最近房市这么火爆,除了房产商在偷着乐,还有一伙人也在准备着大干一番。你问大司兄是谁?这还不简单!装修公司啊!




说起装修,可得有讲究,不能自己乱装修。不然很容易把老本基本搞光,身体基本搞伤,生活基本搞乱,夫妻基本搞僵。而且要是夫妻二人一起策划着装修,那可就不得了!




大司兄在此要提醒广大男同胞:一定好哄好自己的媳妇儿!不然当心她白天不顺心和装修小工吵,晚上不满意了继续和老公吵。不过这倒还好,最重要的是——白天可以把老公当小工使唤,晚上千万不可以把小工当老公使唤!




知道装修房子最郁闷的事是什么吗?就是当你千辛万苦把房子装修好后,刚想松一口气却发现:房子装修错了……装修的房子是别人家的……


别以为大司兄是在说单口相声!这可是真事啊!你看!


家住重庆的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在自己已经花费了15万元、装修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时,却接到了物管的通知:自己装修错了房子。




怎么会这样?郭先生拿出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再次核对,上面显示自己的门牌号为404。再看物管给自己的钥匙也是404,门牌号也是404,这也能错?


可物管却解释到:40楼只有4户,但是从图纸上,售卖的是2468这四户房子,所以在房屋购买合同上,40层的房屋只会写40-240-440-640-8


换句话说,实际排门牌号时,《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写的40-2就是40-1,而郭先生的40-4就是40-2


看糊涂了?看下面这张表你就明白了。


也就是说,物管给出的房屋排序与业主《不动产登记证明》上面的房屋排序是不一样的!




郭先生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40—4,实际上是40—2。而错误地把另一位业主(也就是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为40—8的业主)房子给装修了!

 

原来如此,这下终于理顺了!但是,烂摊子还在这啊!这可怎么办?想必此时不仅仅是郭先生傻眼了,被装修错业主想必也一脸懵逼:我这毛坯房咋自己进化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最傻眼的郭先生,这房子领错了,毛坯房还可以换回来。可这花了十多万去装修,总不能把墙上的瓷砖抠下来吧?这十多万的损失,是需要自己承担,还是找别人要呢?

 

来来来,那个谁,物业,你先给我站出来!我保证不(打)欺(不)负(死)你!很明显,导致郭先生装修错房的直接原因便是这“不同的排序规格”。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明明是40—4,去物管那领了40—4的钥匙,到头来却说不一样,这不是逗我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在业主装修前,对小区内的楼层、门牌号码等标识与实际楼层不符的情况尽到提醒说明义务,而不是在出错后才匆忙出面阻止。物业对此造成了房主的财产损害,应就其过错部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郭先生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跑不了了,但对于被装修错房屋的业主,他又面临着怎样的处境呢?


“被装修”的业主,看起来好像是占了便宜,这属于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在这里,“被装修”的业主是否为受益人,成为了关键。


装修房屋,想必大家都有自己的装修计划,对装修风格的预期也不一样。“被装修”其实并非是一种利益取得,反而是对屋主的所有权的一种侵害。



在这里,“被装修”业主的情况更符合为“强迫得利”。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被迫受益人)受有利益,违反其意思,不合其计划的,即所谓的“强迫得利”。

 

而在强迫得利中,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不符合其意思及计划,甚至是对其权利的一种侵害。就好比开垦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行为,受益人在其中并非获得了实质性的“收益”,甚至还可能成为自己的负担。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被装修”的业主可以先行与郭先生协商,请求恢复原状。如果“被装修”的业主觉得这装修还满意,也可以支付价款接受郭先生的“馈赠”。如果协商不成,“被装修”的业主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水千山总是情,好好装修行不行?像大司兄就不会有这样的苦恼——唉,买不起房的人老爱在这里操心!

 

前几天大司兄和禅师聊得挺嗨,大司兄给禅师讲法律,禅师给大司兄讲意境。

 

禅师说,在底部点

的人都会每天开开心心!

 

ps:这禅师看来不是很懂《广告法》啊,不行,看来大司兄还要接着和禅师继续对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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