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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俞宏雷>

时间:2007-02-27 00:00来源: 作者:俞宏雷 点击:26次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

俞宏雷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4项规定违反国家利益的经济合同也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对相关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规定则与《民法通则》或者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当确认无效;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亦应确认无效。上述两项规定中,均涉及到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问题的认定,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时,如果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该合同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对此种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结合司法实践,《合同法》上所说的国家利益,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方面,所所谓损害国家利益,则是指与整个国民经济秩序有关的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如果说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有冲突了,这个合同应当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某一利益是否属于国家利益时,争议最多的要算国家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 的关系问题。多数人认为,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因为国家的财产授权由某个国有企业进行经营,这个国有企业就是普通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强调此点更有必要。而且,就国有企业的管理而言,解决国有企业、国家控股或者国家参股企业的管理者的责任心的问题,绝不是合同法所能承担的使命;即使将此种企业的利益确定为国家利益而确认另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此等企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也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和证据表明就可以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相反,如果认定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则在实践中会导致国有企业、国家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丧失调整利益关系的可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更会处于不利地位。

    二、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利益

    如果说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以及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违反了国家整体上的政治利益的需要,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特定物,则此种买卖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三、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安全利益

    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即技术本身的引进或者引出,损害了我国的战略安全利益,那么此种合同也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四、国家利益确定方式的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要改变对国家利益的传统认识,国家利益肯定是通过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的政策所确定下来的,并非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端占有、使用、处分国家财产、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就是对国家利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对国家利益的把握,必须坚持从严、不允许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确认国家利益,需要经过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这里所说的表决程序,可以是立法机关的表决程序,也可以是裁判机关的表决程序,但切忌让行政机关取得决定何为国家利益的权力,因为行政机关只能依据立法机关体现在法律中的决定或者裁判机关做出的有效裁决去行使职权,以维护或实现国家利益。

    五、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竞合

    国家利益在某些场合下,可能与其他利益存在竞合的关系。而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竞合,国家利益是国家作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社会公共利益中包括有关道德的内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会有重合之处,但是也并不完全等同。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时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在某一合同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该合同无效,而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形。

    另外,国家利益的法律保护是多方面的,《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应当确认无效,此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就有关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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