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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期已过救济及损失主张

业务随笔: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期已过救济及损失主张

——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一、案情简介

20146月山东某工程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网络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供货,合同额为198100元。之后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上述设备,合同额为159300元。山东某公司收到供货后,向山东某工程公司进行供货,山东某工程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并非正品。经检测后,山东某工程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10%19810元违约金后继续履行供货合同。山东某公司因需继续履行合同,共采购价款为21万元向山东某工程公司供货。现山东某公司起诉北京某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北京某公司抗辩称,供应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且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已过。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质量异议期已过,权利如何救济?

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验收期,并未约定验收标准,验收期已过,买受方并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现在质保期间发现该产品非正品行货,如何处理?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综合本案来看,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是明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非正品的,因此买受人首先不受前两款通知时间的限制;另外,该买卖合同约定的验收期过短,短于同类型产品的一般验收期限,应当认定为仅仅是外观瑕疵异议期间,对于隐蔽瑕疵应当按照“合理期间”来确定异议通知期间。

(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违约金能否与损失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失如果不能同时主张,如何主张?实际损失中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如何界定?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A: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宜同时主张,可以先通过计算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金额,看主张哪个更合适。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其一是可以通过增加违约金的方式,变相主张实际损失,但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130%;其二是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B:可得利益的损失如何界定?遵循两个原则,期待性与一定现实性原则,即从一般角度看,订立合同就可以收获此利益,无论是否违约;另一个原则是,可以预见原则,《合同法》中规定,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就本案来讲,合同本身为买卖合同,损失中不能包含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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