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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上诉而申请再审,驳回

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最直接的便是提起上诉。不过,有的当事人并没有直接上诉,而是选择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毕竟上诉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而申请再审原则上是不收取诉讼费用,所以有的当事人因为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没有选择上诉。

再审是对生效裁判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若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来这个属于正常的程序,也并没有什么问题。不过,现在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对于这种不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态度有所转变。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定书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简单说,就是未上诉的案件,如果后续又提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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