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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后,常常会向新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行使其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股东应该选派什么样的人担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呢?这些人员的任免应履行什么程序呢?他们应如何履职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²  另需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1)董事、监事的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则由股东进行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任免;其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命。

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该怎么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五、公司董事有何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监事提起诉讼。

六、公司监事有何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有何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公司股东应如何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股东有权通过监事会或监事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股东可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对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要求其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汇报。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法违规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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