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说法: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应承担侵权责任么?

【案情简介】

原告A油漆厂。

被告B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成立于1956年,主营油漆、涂料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木鱼”是原告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原告2005年将在CCTV-1、2、3、4、7发布广告进行宣传,从2003年到2004年先后通过石家庄电视台和河北电视台、燕赵都市报、河北青年报等媒体对“木鱼漆”进行了广告宣传,中国统计协会出具证明,原告2008年度总产量位居国内油漆涂料行业第四位,销售收入位居国内油漆涂料行业第三位。

原告还多次获得“最满意奖”、“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还多次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

2004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木鱼”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河北省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经营至今。

【当事人诉辩理由及法院处理结果】

原告诉称,原告是河北省最大的涂料生产厂家,始建于 1956年,现已发展成为以原告为核心,拥有多家子公司,专业生产油漆涂料的企业集团。

原告合法所有、使用的“木鱼”商标于1984年在油漆商品申请注册,1986年在涂料商品申请注册,至今已20余年,并陆续进行了近似和跨类注册保护。原告长久以来非常重视商标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投入巨额资金,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木鱼”商标及商品,进行持续不断、多种方式的深入宣传,影响范围覆盖全国及海外地区。

“木鱼”商标自1995年至今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木鱼(图文)”商标的油漆涂料商品自1997年至今为河北省名牌产品。原告企业、“木鱼( 图文)”商标及油漆涂料商品在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评比和消费者调查中屡获殊荣,享有很高的市场声誉,“木鱼”商标早已处于事实驰名商标状态。

被告以原告的驰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构成对原告的驰名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木鱼”字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一直是原告的代理商,被告的商号,原告是知情并同意的,不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产品在邯郸只有数千元的销售,其影响力仅限于石家庄或者河北省,无法在全国有影响力,其市场的占有量低,宣传不足,声誉一般,行业排名落后,获得荣誉也较少。

被告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与原告产品不会产生误认,尤其销售原告产品,无贬损原告产品。

2、原告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反诉称原告应承担被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共8万元。

庭审后被告对其反诉未缴纳反诉费,法院对其反诉部分未予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前提条件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木鱼图文”在被告注册企业名称使用该商标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木鱼”商标在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已处于驰名状态,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木鱼“商标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除提交了调查费用的证据外,未提交其他证据,法院根据被告在原告起诉之日起前两年因使用原告商标的获利情况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被告使用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故原告提起诉讼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邯郸市金鱼防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鱼“字样;被告B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油漆厂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A油漆厂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多年老字号、知名商标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司法认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本案涉及以下二个焦点问题:

一、原告的木鱼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金鱼”商标无论在广告宣传力度、销量、持续使用时间、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等情况来看,都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法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和原告商标的实际状况认定了原告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木鱼”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对一般商标来说,他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构成侵权。

而对于驰名商标,他人则不能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所以,法律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有区别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强于一般注册商标。

附:

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案例: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滴滴”和“滴滴搬场”是一家吗? 法院:“滴滴搬场”构成对“滴滴”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解析新商标法新变化
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未引起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侵权
邓勇 | 从理想特斯拉维权案看新能源车企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