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需开具红字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发票。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普通发票有什么不同?
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销货方应在红字发票的备注栏内录入对应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号码。
3.购销双方谁来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答:购销双方均可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具体要视蓝字专用发票在谁手里。如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应由购货方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如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4.购货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购货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时,《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如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可不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多久会收到税务机关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
答: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校验通过信息的同步时间为秒级,即如果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符合规定,纳税人同时会收到校验通过的信息,取得“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如果纳税人上传信息表后未取得校验通过的信息,则说明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是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需检查是否符合开具的各项规定。
6.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到大厅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是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无需纳税人再到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纳税人有需要,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7.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8.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一对多),销货方应在红字发票的备注栏内录入对应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号码。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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