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日制作经营许可证
常见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范围。
1、 公司名字为“传媒”、“影业”为前置审批,“文化传媒”、“文化传播”等等可以后置审批,再做增项;
2、 经营范围:制作、发行;
3、 与电视台合作。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日制作许可证申请的基本材料
1、 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个人简历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4、 房产证复印件
5、 相关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6、 租赁合同复印件
7、 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注意事项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3、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4、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成立所在地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无须再另行申请;
5、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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