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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可以退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也不可退

【消费警示】订金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可以退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也不可退。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

1.订金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可退:一是在合同中有将订金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已交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方自愿约定订金不可退。

2.当大家在交易中发现买卖合同里,经营者将订金以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订金不可以退”,可认定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订金并向工商部门举报。

3.除上述两种不可退的情况外,已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订金的,消费者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在退回订金的同时也负有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以实际的损失为准,经营者此刻如主张损失赔偿则必须拿出造成多少损失的证据来,否则消费者可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签订的合同或收条上写有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只有在协议里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已交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才等同于定金,才构成定金合同。否则,作为预付款处理,一方不履约合同时可以要求退还。

双方约定“订金不可以退”,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由于存在市场竞争,4S店在销售车辆时也不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因此难以认定该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有效,则订金不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消费者如果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但笔者认为赢得诉讼的机会并不大。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虽然“订金不可以退”这一约定加重了消费者单方的违约责任,显得很不公平,但由于“订金不可以退”是以手写的方式添加上去的,经调查手写的字迹与店方代表签名相同,不是事先准备的、未经同消费者协商的、针对多数人的合同,因此不符合格式合同的定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只有通过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等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构成可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除非能证明同样版本的订车合同是事先准备好的面向大众消费者并重复使用的,则可根据新《消法》主张该条款无效,并且可举报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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