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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抽样方式

抽样方式:

  1、非产品质量案件的现场随机抽样取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的原则,对非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采用现场随机抽样取证证明整体状况。如黑网吧案件,从网吧的机房上记录的上网人员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人员记录,证明其向公众提供上网营利。这里的抽检人员是工商人员。
  2、产品质量案件的定点随机抽样取证。所谓“定点”,是指法律规定的地点。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即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为定点。市场上,指在具体案件中,是指被检查对象在市场上摆放或者存放的商品。这里的抽检人员是工商人员。
  3、对于送检商品,国家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石油、化肥等国家标准规定。
  注意: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抽检,是指普查类的抽检,不是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抽检。
  2、在抽样取证时,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员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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