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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莫名失踪赔偿适用哪个标准---看是什么快递

快递包裹莫名失踪赔偿适用哪个标准

【案例】浙江省嵊州市的黄女士在市内某快递公司寄出了一个包裹,然而大半个月过去了,收件人却迟迟未收到该包裹,满心疑惑的黄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后得知,该包裹已遗失。该快递公司告知黄女士,按照相关的规定,包裹遗失的赔偿标准仅是3倍的邮费。黄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被对方拒绝。多次交涉无果,黄女士向浙江省嵊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

    对于包裹遗失的问题,该快递公司承认确系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对于赔偿额度,快递公司表示,由于黄女士在邮寄包裹时没有保价,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邮费的3倍。

    经过调查了解,该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黄女士的包裹丢失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快递公司对黄女士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快递包裹遗失是否适用《邮政法》的3倍邮费赔偿限额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邮政企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该案中的民办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故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3倍邮费限额赔偿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案款予以说明。”

综上,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的情况下,限制赔偿额度的条款对寄件人不具有拘束力。

由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包裹遗失,黄女士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同时,此类案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包裹物品价值的认定,需要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详细填写物品的名称、品牌及数量,并将物品交由快递公司查验后再打包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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