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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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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山市铁西区百信药房(个体工商户);地址(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幸福街S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志平;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零售;注册号:210303600157367。

2017年3月20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转来的编号为NO.2017-208的举报,举报中反映铁西区幸福街31栋百信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曲马多片,当天检查人员就来到鞍山市铁西区百信药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6年8月26日进过标示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批号:160401 )复方曲马多片200盒,现已全部售出。该单位当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医师处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一)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鞍山市铁西区百信药房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且复方曲马多为复方制剂的精神药品,该药店销售量大并均未凭处方销售,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鞍西市场监管药告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48条第3款第2项“危害后果不大,及时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鞍山市铁西区百信药房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整改

二、处以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鞍山市铁西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70402202926403715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铁西区道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 四月 二十七 日

(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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