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就房地产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下列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6.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和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的说明和渲染;
7.宣传有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内容。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五、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六、不得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
1.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自行使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使用“定居”、“安家”等词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住宅的误导广告。
七、含有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及“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明示或者暗示违规插层内容的误导广告。
八、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九、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标明优惠的期限和方法,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数量限制来表示;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奖销售的有关法规宣传。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包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十、房地产广告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可以以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具体路名路牌号表示。不得使用时间概念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十二、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十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图。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涉及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四、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十五、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七、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十八、房地产广告中不得违反地名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名。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把关,逐条审查。对于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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