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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掌控公司控制权的五大方法

九条股权警示线

第一、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第二、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第三、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第四、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第五、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第六、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第七、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第八、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第九、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最近落下帷幕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引起政商两界的轰动,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纷争频繁发生,投资圈与创业圈议论万分。在万众创新创业的时代,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异常重要。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01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通过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及股权或者出售自身资产,或者通过资产置换的形式,从而获得外生式的发展机会。资产重组很大一部分是兼并收购。

公司管理层通过资产重组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一种较为间接的方法。

举例来说,当管理层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即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管理层本身持有一定的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管理层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02

增资扩股

扩股系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使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资扩股,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

(1)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2)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

(3)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MBO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行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实践中我们发现,MBO对公司有好有坏。正常情况下,管理层同时作为股东,个人和公司利益趋同,能够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加速公司的发展;少数情况下,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管控,管理层作为股东反而不利于公司发展。

03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广义上指多位股东在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的表决权,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都会用到这个协议。

上市公司股东采取一致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动与投票的一致行动,而各方依据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则不受影响。

不难发现,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契约型的“小股东会”,此举完全以来与股东间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一旦土崩瓦解,对企业的控制力也将不复存在。

04

超级投票权——A/B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是按照不同的股票类型,每一股份对应着不同的投票权,有可能是“一股多权”,也有可能是“一股一权”,甚至有可能是“一股无权”。这种模式一般用于境外市场。

(1)发行A类与B类两种不同的股票,A类股票每一股份有一投票权,B类股票每一股份拥有多份投票权,不同的公司可能选择不同的比例,最为常见的是1:10的比例,即B类股票每一股份对应着10份投票权。

(2)A类股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B类股票仅仅面向公司内部控制层发行。A类股票无法转换为B类股票,但B类股票一旦进入市场交易则自动转换为A类股票。

(3)A、B两类股票除了投票权和可转换性有差异之外,其他股权权利一概相同。

举个例子:京东的股票区分为A股与B股,机构投资人的股票会被重新指定为A股,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含其代持的4.3%激励股权)将会被重新指定为B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

实行AB股制度后,通过AB股1:20的投票权制度设计,刘强东掌控的投票权不降反而超过51.2%的投票权。在双层投票结构下,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的发言权。

从实际来看,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网、科技、传媒企业,这与该类企业获得境外资本投资较多或有关联。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

05

修订公司章程

我们查询到这样一个案例:2015年,上海某上市公司为应对广州某上市公司的持续增持而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举措。我们将主要的修改情况呈现如下:

目的一: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

修改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监事选举。

修改后:新增条件“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限制为“须有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目的二:增加董事会被接管的时间与难度

大幅减小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更换的比例: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取消了副董事长的职务,并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改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换言之,《公司法》中并不要求相关股东还要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上海上市公司的章程修订有对法定的股东权利进行人为设限的嫌疑,最终会否成立还值得商榷。

因此,在《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修改章程来保护管理层的控制力确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么改,还需要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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