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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法官必须拥有相当司法行政权——谈司法组织的变革



作者:孙涛,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谈司法组织的变革兼与fazhi1234先生商榷


前段时间笔者写了一系列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表达了一个基层法官的关切和期望。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搁笔三个多月,然关切之情仍在,热血依然在佛腾。搁笔不说,是在思考,也是在寻找说话的由头。今日适逢国庆,按说应该放下身心放下思考,然有意无意间拜读了“法官之家”微信刊载的fazhi1234撰写的《法官均独立了,分管院长还分管什么?》(以下简称《管》文)一文,又勾起了我深深之关切,不得不说些东西,也权且是对国庆的献礼。以下文字因兼与fazhi1234先生(不知是先生还是女士,姑且称作先生)商榷,故而引用其文中观点较多,敬请见谅。


司法改革乃国之大事,对于我们身处一线的基层法官来说更是一生中的大事。当我们明白这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经百般修炼浓缩成法官员额制出笼时,一切宏伟的梦想开始成为可爱的图腾。所有有可能或没可能入额的法官,在期冀成为入额的法官或者一睹入额法官的风采。然入额法官将会是什么样子,将以怎样的形态独立,将以何种方式承当终身的责任,此中等等都依然模糊不清。《管》文触及了入额后法院内司法组织的变革这一事关司法改革深层次问题,文中有许多创见和深论对本人教益颇多。只是笔者恰恰对fazhi1234先生的基本观点持相反意见,故此星夜与fazhi1234先生商榷。


一、独立和分管有矛盾,那就消除矛盾


审理者要裁判,裁判者要负责。入额法官审判事务要独立,就不仅要在审判事务上享有独立意志,而且在与审判实务相关的行政事务上也必须拥有自主权。


分管院长和庭长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司法改革价值趋向有明显矛盾,那就必须成为被改革的对象。实践表明,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相关的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是不可分的。入额法官只有在拥有充分调动与审判相关所有资源的权力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其中相应的司法行政权必不可少。否则,一个不听话的司机就可以让入额的审判组织瘫痪,更不要说调动其他辅助人员。


事实上,以法官入额制为突破口的这场司法改革正在实现司法组织的伟大变革。之前体制下的司法组织就是以院长为中心的单一系统,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审判委员会只是个责任分散器。司法改革就是为了实现审判者责权利的统一。入额法官必须拥有独立意志,只服从法律的法官不能受制于人。因此,在一个法院内部,所有入额法官必须拥有平等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包括对自己审理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对自己审理案件法律文书签发权,也应包括对自己所属辅助人员的选择、调派、辞退权,同样应该包括与审判相关的司法行政权。如此逐渐变革司法组织在法院内部由一个中心向多个中心的裂变,进而打破长期形成的司法大锅饭,实现司法责任制新模式。


实现司法责任制新模式,必将在一定过程中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模式必将从现有模式中蜕变出来,一切不适应司法变革的观念、程式、机构都应当位置让路。分管院长和庭长管理,是司法大锅饭模式下的行政权力纽带,已不适应责任制模式的运转甚至成为障碍,那就让其消失。

二、将司法行政权从入额法官身上剥离,审判独立就有名无实。


《管》文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行政管理权与入额法官剥离的好处以及入额院长分管和庭长管理的不好处,进而得出“司法行政类事务与全体入额法官剥离转由司法行政类人员承担”的结论。实际上是陷自己于两难而没有解决问题。因为再问两句“司法行政类人员又由谁管,管理者与分管院长、庭长又是啥关系”,估计又会陷入问题的漩涡。


与其这样,还不如绕开问题本身,让分管院长、庭长成为历史,放权给入额法官。让入额法官平等施权、共同管理、独立审判,使之成为司法改革真正的新生儿。


这是一个大胆的设想,符合大数据、信息化社会大趋势,有利于司法组织内成员的分工协作。司法大数据平台已经将办案流程、信息公开、监督评判集于一身,科技的进步已在替代人的监督管理。法院连同院长只许负责搭建好司法平台就行,无需再向审判伸出权力的手。


审判过程的完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权力的注入,审判组织内的行政权力是推动整个组织运转的核心动力。之前院长、委员、庭长正是拥有司法行政权,才让法官们一个个俯首听命。这些行政权力的力量并不会因为法官入额而消失,甚至会因为审判权力的削弱而膨胀。因此,必须由如额法官平等分解,各自施为。在法官会议制下,由院长直接协调。假使入额后的法官们没有足够的司法行政权做支撑,自己的人财物受他人控制,自己的助理听命于他人,出差求他人要钱,下乡求他人派车,一个司机就可以给他脸色看。这样的入额法官何来独立审判?


既然是改革,就要有突破现有体制的勇气和魄力。既想让入额法官担责,又怕入额法官有权。还没放权,就先防权。理论上是对的,实践中就难以行通。将司法行政权从入额法官身上剥离,审判独立就会有名无实,司法改革的成效就会打折扣。


三、管理不是问题,分工才是问题


《管》文描绘了“后员额制时代”,谈及了司法资源节省,而其选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未必可取。现行司法体制之所以必须改革,是因为司法组织内部责权利不清导致司法权威不再、司法公正受损,说到底是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法官员额制就是要让责任明晰。要责任明晰,必须分工明确。现实情况下要分工明确,当以司法个案的审判为单元。个案的审判又必须在一个司法组织中完成,现有体制下审判个案的司法组织与法院整体没有明确的分工界限,这是责权利不清的根本。法官员额制志在划清了个案责任,使得审判个案的司法组织从法院整体中分工出来,让司法公正在个案中显现。我想,这是司法改革第一步,更深层的问题还未提及。


管理的本质是让那些差劲的人不再差劲。现行体制恰恰是拿差劲的人没有办法。


假使让入额后的法官在拥有审判权的同时,拥有相应的司法行政权,差劲的人能够在员额内被迅速淘汰,由适合的人组成以入额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管理演化成低层次的问题,对法院整体来说管理就不是问题。


随着大平台、多中心司法组织的完善,个人的作用将大面积被岗位职责所取代。绝大部人将在法律程序和司法流程中完成规定动作,监督由数据和程序实现。入额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居中裁判,同时对自己的团队负全责。


入额法官有权淘汰团队其他成员,有权裁决案件,有权决策相应司法行政,同时对自己连同团队的行为担责。不愿担责,就不要入额;不能担责,就被淘汰;失责,就被终生追究。可谓责权对等,入情入理入法。


夜深了,就此搁笔。请fazhi1234先生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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