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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者说(奇文)

捕鸟者说


作者|王洪毅[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燕隼者,猛禽也,其羽黑白相间,性猛而捷,善食雀类。人爱其美,多捕之。遽少,朝廷禁之。

豫州生某,贪隼之利,入林掘巢而捕者数,鬻于市,获之丰。事觉下狱,徒刑十年。

有报者以取数鸟而刑十年谈之,略其事,隐其实,危乎其言。民以闻,议者众。或有曰,数鸟区区而十年几何,刑不亦重乎?甚有曰,奸吏贪墨千万数载即释,闾左取林泽微末十年不出,法岂公乎?亦有曰,报者轻浮,所言多非。此非燕雀之属,国以为贵,著律以明。徒以尺寸之利干犯禁律,因法循令,十年之灾不亦宜乎?嚣嚣然众声鼎沸,斥詈嘻闹、称誉叹赞之言比周不绝。

法者,国之重器,发乎心而审其实,通乎情而达于理,惩乖僻、奖良善、化风俗、正道行,国家兴衰之所系,元元生死之所依。法备而治明,则国兴而民安。法备而治暗,则国衰而民敝。观古及今,有当途之人擅事要以权干法,亦有草野之民徇私欲以众犯禁。故用法之人,非智明而坚毅不可得,智明者烛奸宄之私,坚毅者矫豪猾之阴。不为五斗米折,不惟声高者和,惟法惟事、惟道惟理。

燕隼世之稀禽,国以万代计而禁民之捕猎,不可谓不遵道。明律著刑,以告天下不可谓不通理。司法之人审慎其实,如律科刑,不可谓不得当也。视生之所行,非起一时之意实谋者久,非之堂前屋后实入深山密林,非取只则罢实覆巢者数。有司发其罪证,知其非不知此获罪之道也,概而论之实自取也。

然今捕鸟之争,至亲奔走呼号者其情可悯,媒体哗众取宠者其行可逐。父母爱子,人之常情;报者好事,骇人听闻,不因事不依法,徒以皇皇之言,夸夸之论,夺民之目,钳民之思。致使议论汹汹,戾风荡荡,毁国乱民、数典忘祖之徒跳梁而出,曲秉法廉察者为恶吏污官,直犯禁宵小辈为无辜良善,遂奸滑之愿,堵正直之口。以此视之非但其行可逐其心亦可诛。

吾属生于当今变革之世,无论法官、律师、学生、官吏皆用法之人。当深思法之精要,治之明旨,慎之,慎之。

法客帝国
Empire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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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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