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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原告李某某作为死者李某的继承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将被告某三甲医院告上法庭,认为2011年4月李某在就诊被告医院时,被告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李某死亡,被告医院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150万元。

该案在一审程序中由于患者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而退鉴,由于因果关系无法确定,2012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2013年5月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程序中,以病历资料为鉴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的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为1-20%。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等证据,2014年4月作出判决,双方均服从该判决,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且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院判决

酌定被告医院对患者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继承人各项费用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权利

一是庭外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读;

二是庭审中对鉴定人的陈述及分析进行质证;

三是针对专业问题发表独立的意见。





律师观点


本案之所以在发回重审程序的判决中双方息诉服判,主要原因是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该案件发回重审时,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78条对鉴定人出庭、79条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利用该有利契机,笔者作为院方的代理律师针对该鉴定意见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同意代理律师的申请并且对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出庭通知。

在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中,鉴定人就作出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作为专业人士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质疑,并且拿出医学依据来对质鉴定人。经过三四个回合的质证,同时院方与患方的代理人也分别在医学专业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知识向鉴定人发问。

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审理的合议庭成员都清楚地听到、看到及感受到,使其产生对曾经疑虑问题的内心确信,在对《鉴定意见》中1-20%这个幅度很大的参与度范围进行自由裁量时,有理有据地参考了庭审中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辩驳和质问,由于高深莫测的医学专业问题被双方剖析得淋漓尽致,抽象的问题明确化,使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合议庭成员对问题有了明确认识,在参与度幅度范围内确定最佳合理的比例,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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