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刘哲:强制医疗决定纠错程序的适用问题

强制医疗有两种救济程序,一种是上文(刘哲:在强制医疗复议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提到复议程序,但启动权在被申请人一方,检察机关不能提出申请,也不能提出抗诉;另一种是书面纠正意见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在收到在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二十日内提出,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是这两种救济程序都是短期内的纠错程序,即要求在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很短的时间内发现。超过了二十日,即使发现了强制医疗决定错误的确凿证据,也缺少纠正的渠道。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十日之后发现新证据,需要纠正强制医疗的情况。从理论是否说得通,需要进一步论证。


从“参照”理论来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可以参照一审、二审程序,但并未规定可以参照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否意味着就不能参照审判监督程序?如果硬参照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回答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对“参照”理论更深一层的认识,即刑事诉讼法内在的互补性,即刑事诉讼建立的是一套规则,即最完整的程序即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一审),就审判程序而言一审程序最完整,二审程序次之,二审程序就是在一审程序基础上根据二审程序的特殊性改造形成的,特殊之处已经通过刑事诉讼法条文明确表示出来了,相似之处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一遍,因此设定了参照条款,因为虽然相似但是并不是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到了审判监督程序,就形成一定的分流,即或者一审或者二审。由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诉讼程序,因此以上可以被统称为普通诉讼程序。


既然是特别诉讼程序,必然有一些特别之处,但四个特别诉讼程序的特别内容和特别程度又不尽一致,强制医疗程序可能是最特别的一个,但是既然是刑事诉讼程序,都首先要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的总则内容,即第一编的内容都应当遵守。而遵守并不是机械的遵循,应当是与其特殊性相结合,但是基本原则是不能违背的,对这一点比较容易形成共识。


事实上,普通诉讼程序与特别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是一种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特殊形态的关系,这些特殊形态就是在犯罪既遂构成要件基础上修正形成的,因此也被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程序的改造也同此理。特别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来说就是一种修正的诉讼程序,虽然有些地方进行了修正,有一些特殊性,普通诉讼程序仍然发挥着蓝本的作用,因此才有了参照的规定,而事实上就强制医疗而言,这个参照的规定并不是由刑事诉讼法设定,而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设定的,因此可以说是对普通诉讼程序蓝本性功能的理解。


虽然参照条款并未涵盖审判监督程序,但从体系化解释来看,并不影响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蓝本功能的一部分在特别程序中适用。事实上,强制医疗也没有规定侦查程序,公安部规定也没有就强制医疗的侦查程序进行展开,但并不影响强制医疗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强制医疗案件首先需要一个犯罪的基础性事实,这个基础性事实证据的收集所需要的侦查手段并不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少,因此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程序也需要参照普通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是一样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必然存在事后纠错的可能,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设定了一些特殊的方式,但还存在巨大的空白,在这个空白之处就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只是一种纠错方式,具体的审理程序仍然是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对此司法解释也明确要求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进行参照。如果在此空白之处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就会产生一种这样的怪现象,即对有罪的人不能追诉,不是精神病人的又要强制医疗,直接违反刑事诉讼中“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并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也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具体运行方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由检察机关启动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二十日之后发现强制医疗决定确有错误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复议的,应当由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由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如果当事人已经提出复议,审理复议案件的法院已经做出了驳回复议的决定的,由审理复议案件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向复议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果仍在复议期间,应当由同级检察机关当庭或者书面提出应当驳回申请的意见。


由法院自行启动的情况:如果系法院自行发现强制医疗决定确有错误的,在复议期满后,即可由本院启动再审程序,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如果在复议审理期间发现的,直接由复议院驳回原强制医疗决定。如果复议法院做出驳回复议申请后发现,应由复议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的再审程序,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

刘哲其他作品

出庭公诉管理工作的互联网思维

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

以旁听庭审破解检察人才培养难题

新时代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六种内在品质

在强制医疗复议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


关注检察百科(prowiki)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投稿邮箱:jcy_ljm@163.com

小编个人微信:jcy_ljm

参与讨论请到右下角评论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伤人,法律怎么办?
强制医疗案件审判原则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如何开展民事抗诉工作
耿宝建|| 实施行政强制法应当注意的十个问题
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行为的法律救济——李海霞律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