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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之不易的“糊涂”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伟

        我不知道我作出的这个判决,是不是糊涂判决,但我知道,它来得有多么不容易;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不是法律的妥协,但我知道,它让受害者得到了救命钱。

    2014年的一天下午,我们县境内一条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路中间,两个受伤的人躺在血泊中,路北边倒着一辆摩托车,路南边停着一辆面包车。

    面包车司机赵某称,其开车从村庄里的小路往这条公路拐,从公路西边驶来一辆摩托车,速度很快。摩托车司机看到他的面包车出现,由于紧张,摔倒在公路上。

    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受害人是两兄弟,一个抢救无效死亡,一个重伤。重伤的受害人也无法记起当时的情形。

    交警通过现场勘查,没有发现面包车上有撞击的痕迹,也找不到能证明面包车是肇事车辆的证据。交警没有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只把面包车予以扣留。

    受害人家属对这样的结论不服,多次到交警大队和县委上访。但公安机关苦于没有证据,一直没有作出拘留决定。直到有一天,受害人家属提出,要查看面包车底盘。经交警勘查,面包车底盘上凝结的冰块中,有多处血迹和人体组织。经过鉴定比对,正是两受害人所留。至此,公安机关才认定赵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将赵某刑事拘留。

    受害人家在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死者安葬和伤者治疗已花光了家庭所有的积蓄,治疗伤者仍急需大笔费用。而赵某始终辩解其车辆未碾压到受害人,不愿意赔偿。检察机关刚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受害人家属就到我办公室哭诉,求我尽快解决民事赔偿,保住伤者的命。

    面对这样不幸的家庭,面对他们几乎绝望的眼神,我不忍心敷衍他们,我必须尽我所能说服赵某及其家人,让他们自愿赔偿。

    然而,调解工作是一波三折。

    受害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经过数次调解,被告方认为只应负“惊吓”责任,愿意补偿8万元。又邀请交警、律师多次协助调解,双方有所退让,被告方同意补偿10万元,多一分也不愿意拿;受害方坚持要60万元,少一点也不行。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我决定开庭审理,希望能在法庭上找到调解契机。然而,在庭审中,赵某仍然辩解没有碾压到受害人,也不承认犯罪。受害人家属听后,情绪更加激动,根本没有调解机会。

    但我不能放弃。经过耐心地工作,在庭审一个月后,调解终于有了转机。赵某的妻子同意将赔偿款增加到28万元,连同保险赔偿款共计40万元,受害方也将请求降到45万元。此时,双方差距只有5万元。

    然而,看似非常接近的诉求,双方却再也寸步不让。在这关键时刻,赵某的妻子突然离家到外地,撒手不管了,调解再也无法进行。

    我找到赵某的律师,让他想办法联系赵某的妻子回来。我也多次在电话里给她做工作。半月之后,赵某的妻子终于回来了,调解又有希望了。

    我从判决和调解对双方的利弊,多角度分析,反复开导,赵某的妻子才又答应增加赔偿数额,同意赔偿30万元,但必须一手放人,一手交钱。受害方接受了,民事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但这个协议,给我出了个大难题。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赔偿到位,受害方予以谅解,法院才能对赵某从轻量刑。赵某妻子提出放人时交赔偿款是行不通的。况且,案件还没有合议,还有可能向审委会汇报,能否判处缓刑将赵某释放,还不能确定。

    我明确告诉赵某的妻子,赔偿和谅解是从轻处罚的先决条件,不可能先从轻,再赔偿,否则,就等着法院的判决。赵某的妻子看我态度坚决,只好答应先将赔偿款交到法院,等法院作出了缓刑判决,再由法院将赔偿款交付受害方。但她又提出,在判决书中,不能写赵某车辆“碾压”到受害人。

    这又是一个难题。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起诉书中,都认定了“碾压”事实,根据法庭调查,赵某过失“碾压”受害人的事实可以认定。如果不认定“碾压”,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又是什么呢?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案件的调解工作能走到这一步,实属不易。经合议庭评议,并向院长汇报,决定把判决书中的事实进行概括叙述,将起诉书中认定的“因操作不当,导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摔倒,并被赵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碾压,致使某某死亡、某某受伤”的事实,概括为“赵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摔倒,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使摩托车驾驶人某某死亡,乘车人某某受伤”。这既符合事实,又消除了双方的“碾压”之争,既让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又让调解的难题得到了解决。

    此后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受害人拿到了赔偿款,得到了及时救治。

    案件虽已过去很长时间,但我还时不时思考这个问题:这究竟是一个好判决,还是一个糊涂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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