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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节到来,我建议阉割性侵儿童者

作者菠菜。 

监狱里有一条不成文的江湖规矩,每当一个“新伙计”进去后,“前辈”都会问啥事进的,如果得知是因为强奸而“进宫”的,毫无例外的都会受到鄙视,并且极大可能会遭受皮肉之苦。

 

这条不成文的江湖规矩寓意:在罪犯眼中,就算同样是犯罪,但还是有高低之别。而强奸是最让人不耻的,若是性侵幼女、儿童那更是罪大恶极、无耻至极,被打残也是活该。

 


前几日一篇《!!!三岁幼童!!!幼儿园遭性侵害!!!谁来还孩子一个公道!!!》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章子怡转发该文章,并怒斥:“孩子家长,咱们要“对不起”有什么用?!咱们要的是惩罚,让幼儿园的畜生绳之以法。对幼童下手的变态直接化学阉割他,没废话!”

 

对章子怡女士的这种义愤填膺我完全支持,尽管国内法律目前没有阉割这样的惩罚措施,但是不代表以后就完全不可能实施,关键之处是对那帮性侵幼女、儿童的畜生需不需要采取这样彻底干净的惩罚措施?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数据:仅2015这一年,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总计就达340起。请注意这是媒体公开报道的,还有许多未公开报道的并没有统计在其中。

 

而刑法中对性侵幼女、儿童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绝大多数是通过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进行惩戒,但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惩罚与他的危害相比是不相应的。

 

根据《刑法》条例: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犯猥亵儿童罪的是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这样的处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许多媒体已经曝光的案件不难得出,其实罪刑已严重不适应。


 

看了这样的新闻报道,不知道大家作如何感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性侵害是对儿童最严重的伤害,阴影伴随一生,被性侵后,孩子还会表现出对特定人群的恐惧,活泼的孩子变得安静,安静的孩子变得沉默。”

 

要知道一个人童年时期的经历会影响她一生,可以这么说:这帮畜生自他们性侵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毁了一个孩子。有什么比毁灭一个人一生的命运更残酷?

 

然而这些性侵犯仅仅只需要坐几年监狱就可以重新出来,而极大可能会继续伤害、侵犯儿童。这是任何一个家长和有良知的人都无法忍受的。

 


(韩国电影:熔炉剧照)

对强奸犯罪的处罚,事实上其实封建时期就已使用重刑。在唐朝就确立了“强奸罪”,元朝: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 

 

从中不难看出,对强奸犯罪尤其是强奸幼女犯罪是从重处罚,直接处以死刑。这种一了百了的做法,到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慎重看待。但是,在性侵儿童、强奸幼女的处罚中加入“阉割”却可以探讨。

 

第一,阉割并非中国独创,在韩国、印度等国家对强奸犯有实施阉割的处罚手段,民众在心理上,对阉割也表示认可,并不排斥。

 

第二,在美国等欧美国家,对性侵儿童、强奸幼女虽然没有实施阉割,但是有终身监禁的处罚手段,这样可以避免罪犯出狱后再次实施二次伤害,我国没有终身监禁这样的刑罚,因此可以通过实施阉割来保护。

 

第三,阉割不管是在心理上和处罚上都能达到一个对犯罪分子震慑的效果,又能让受害人的心理得到补偿。

 

谈到这,可能有些人会说,阉割没有尊重罪犯的人权,阉割不符合法治精神。但是我想说的是:罪犯的人权当然需要保障,但是一味的、过分的强调保护,却不去管受害人他们所受的伤害,他们所受的痛苦,这是否有违公平正义?


法律应该是让遵纪守法的人得到尊重,让守法者免于伤害,如果一个守法者在法律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就说明法律需要调整了。

 

最后,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可以给他们一个自由选择权:是实施物理阉割还是化学阉割,可以让他们自己挑选!你看,这也是人权吧!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到,愿这些祖国的花朵拥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免于伤害,不受侵犯,而这个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努力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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