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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换理论可在侦查讯问中运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毛伟涛(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社会交换理论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曼斯创立,后由布劳等发展。霍曼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本质是一个社会交换过程,这种交换行为都受到趋利避害的交换意识的支配。布劳对社会交换的定义是“人们被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并且一般来说确实也从别人那里得到了的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动”。布劳认为利益互惠的需要是社会交换启动的原因,他认为交换需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信任和责任承担的机制等。布劳还分析了交换双方既有共同利益也具有冲突性的利益:一方面,交换各方在维持一种稳定的交换伙伴关系时具有一种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交换双方总是希望在交换过程中得到的报酬比对方多,并且每个人都希望对方承担较大责任。 


社会交换理论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开辟了新路径,对侦查讯问工作也有重大借鉴价值。 


■社会交换理论对侦查讯问的借鉴意义


从讯问工作实际来看,社会交换理论中的交换概念、交换动机、信任机制等原理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1对交换理念的借鉴。

布劳把社会交换界定为一种“自愿行动”,把身体强制下逼迫出来的行为排除在社会交换之外。这种理念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完全一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了身体强制的讯问方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必须是自愿的。刑法有关自首、坦白、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也是对这种认罪利益的确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罪可以被认为是被讯问人与侦查机关交换利益的一项权利。借鉴社会交换原理,把供述作为一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与侦查机关交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利益,能够更好地落实“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引入这种利益交换机制至少有三方面的优点:一是基于“平等、自愿”让被讯问人进行理性选择,保障了人权,减少了刑讯逼供,有罪供述也比较客观,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被讯问人的供词也更加稳定,翻供的几率会更少,提高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效率。三是由于法制、道德教育贯穿始终,被讯问人更容易认罪服法,预防犯罪的效果会更好。 


2对社会交换动机的借鉴。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开始于社会吸引,“社会吸引是诱导人们主动地建立社会交往的力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期望与别人的交往带来报酬,他就会受到能够提供这些报酬的人吸引。社会吸引的理论对讯问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对于侦查机关来讲,侦查讯问有着严格的时限规定,要求迅速获取被讯问人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就会带来迅速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利益。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会带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利益。不过,犯罪嫌疑人在拒供阶段基于“侥幸心理”会认为,拒供会给他带来利益(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罪的利益)。因此,我们不仅要使被讯问人相信供述可以为其带来利益,而且还要使他相信“被认定为无罪”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供述的价值大于拒供带来的价值。在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下,被讯问人就会逐渐产生利益交换动机。 


3对信任机制的借鉴。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要求相信别人会回报,因此初始的问题就是证明自己值得信赖”。信任机制是社会交换发生的必要条件,只有取得了对方的信任,他才会选择交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只有取得了被讯问人的信赖,被讯问人才会把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出来。实践中,被讯问人交代的时候希望见领导,一方面是因为领导能拍板,可以给他带来交换的利益,另一方面领导往往具有德高望重的形象,更加值得被讯问人信赖。 


■社会交换在讯问中的实现


利益交换发生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侦查机关许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被讯问人刑事责任。侦查人员为了完成揭露犯罪的任务,是利益交换的推动者。被讯问人往往经历一个先拒绝交换,后愿意交换的心路历程,一般会经历拒供和供述两个阶段。霍曼斯认为,一个人在若干种行动中总是选择那种结果对他更有价值的行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趋利避害”的心理。拒供也是基于“趋利避害”进行选择的结果,在拒供阶段,被讯问人认为拒供会为自己带来可能被认定为无罪的利益,所以就选择对抗。而在供述阶段,他认为供述可以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利益,就选择与侦查人员进行利益交换。因此,讯问的任务就是掌握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教育、引导,对被讯问人思想进行干预和影响,消除认识误区,使被讯问人产生交换动机。 


1对被讯问人进行“心理矫治”,帮其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体系。

“犯罪前,犯罪人首先克服了内心冲突,寻找种种理由,使自己相信犯罪行为是合理的,以此冲淡、减轻心理紧张,消除罪责感和良心的困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已经说服了自己,通过了内心的道德评价,这种心理一直会持续到侦查讯问阶段。因此,讯问时首先要摧毁被讯问人这种侥幸与自信的心理。一方面,要持续向其灌输法律、政策规定及相关精神,颠覆嫌疑人犯罪前建立的“自我辩解”的心理,并把这些法治意识、道德观念强加给被讯问人,使其产生信念,进而影响、控制其思维和行为。另一方面,要让其回归到正统的道德标准上来。要从组织培养、领导关心、家庭帮助等多角度分析其行为的道德恶性,让被讯问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责。与此同时,一分为二地对其工作、生活进行评价,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良好品质,批评其错误,帮助犯罪嫌疑人建立“高尚”的人格,使其上升到“超我”的人格状态,产生沉重的负罪感,增强心理矛盾的斗争性,把被讯问人引导到法治、道德的框架下,引导其按照讯问人员设置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法律、政策、道德教育是侦查讯问的基础性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做好了,被讯问人才可能产生交换动机。 


2展示交换利益,搭建利益交换平台。

刑事政策和法律是讯问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武器,既体现打击犯罪的任务,又体现“治病救人”、“给出路”的人文主义思想,这也是犯罪嫌疑人权衡是否交代的重要依据。因此,讯问工作要把刑事政策、法律中宽大处理的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讲通讲透,帮助被讯问人设计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行为路线,为其建立预期,并顺应这些预期,最终把他从拒供引导到利益交换上来。如展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利益,展示从轻、减轻处罚的利益,展示拒供的不利后果,以及减轻其畏罪心理,消除其供述的后顾之忧。 


3破除“侥幸心理”,实现“心理限制”。

“侥幸心理”是犯罪行为人犯罪前、实施犯罪中以及在讯问中都存在的基本心理。讯问的任务就是要摧毁“侥幸心理”,让被讯问人内心确信犯罪事实已经充分暴露,不交代也要被定罪判刑,还不如早点交代获取从轻、减轻处理的机会。如利用证据进行震慑。在初查工作中不仅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嫌疑,还要重点收集“嫌疑”信息,并且还要注意收集被调查人员家庭、工作、性格、习惯、生活规律、个人存款、个人地产、汽车、话单等细节信息。在讯问过程中适时地提出这些信息,可以对被讯问人形成震慑,让他感到侦查工作深入细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意识会得到被讯问人的不断确认和强化。 


4建立信任关系。

布劳认为信任是社会交换特有的属性。他说“只有社会交换会引起个人的义务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而纯粹的经济交换则不能”。信任是社会交换的前提条件,在讯问中取得被讯问人的信任是讯问工作成功的关键。要化解对抗关系,建立信任关系,首先要投入情感,让被讯问人感受到关心。其次,要善于换位思考,为其寻找从轻处理的路子,使被讯问人认为侦查人员讲的话有道理,内心信服。然后,要打好“亲情牌”,甚至可以让他的亲友参与讯问,劝告其认罪服法。最后,还要树立自己的形象,使被讯问人认为侦查人员有水平、有风度,值得信任。信任关系的建立,会为利益交换铺平道路。 


利益交换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换。但由于讯问双方力量不对等,必须建立利益交换的保障机制。首先要确保利益交换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禁止违法交换。其次,要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然后,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要协调一致,把被讯问人的交换利益落在实处。最后,要加强对侦查讯问的司法审查,排除侵害被讯问人合法权利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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